北京晨報:“愛的巖畫”也屬亂塗亂畫
作者:罗志华
原標題:“愛的巖畫”也屬亂塗亂畫
為向心愛的男子示愛,台州女驢友玲玲攀上懸崖,花費2個多月時間,將男子頭像繪在了神仙居景區的峭壁上。這件事在網上引發熱議。不少網友認為,玲玲的做法雖然不妥,卻真情感人,希望這幅巖畫能保留下來。仙居相關部門正在就這幅巖畫的去留進行討論。(9月29日《錢江晚報》)
網友的態度合情但不合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刻畫、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文物、名勝古蹟等行為,將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旅遊法》也有類似規定,被解讀為“亂塗亂畫最高會受到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法不容情,不能因為感人和有藝術價值,就原諒違法行為。在遊客的不文明較為普遍的當前,處理類似的違法行為務必從嚴。
並且,故事是否感人,巖畫是否有藝術價值,每個人的判斷標準不同,説不定有人不僅不為之感動,反而認為低俗,不僅不值得欣賞,反而覺得構成視覺污染,你有追求美的權利,但你的興趣與價值觀不能代表其他人。更重要的是,假如有價值就讓它保留,勢必形成錯誤導向,假如一些自認為技藝不錯的遊客也都爭相效仿,在景區寫字刻畫,判斷其該不該保留的標準又在哪裏?這事理應先問是非,再談價值,否則,法律就會被架空,亂塗亂畫等不文明行為就會禁而不止。
當然,處理此事還是可以講究些方法的。亂塗亂畫行為首先必須依法得到處理,網友們的呼聲也應該給予關注。因此不妨等法律方面的事處理完了,再來評估其價值,並預判這幅畫將來可能發生的變化,進而決定它的去留。但不管怎麼處置,都不能對亂塗亂畫形成鼓勵。讓法律的歸法律,藝術的歸藝術,如此處理,既顯包容,又不損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