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公正不容“留有餘地”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重申了“無罪推定”這一重要法治原則。相關改革的推進,將為我國依法懲罰犯罪、切實保障人權、提高司法公信力夯實制度地基。
在一個國家的司法制度中,刑事訴訟制度具有重要地位,它關乎國家公權力機關如何確定公民的罪與非罪,以及犯罪之人該處以怎樣的刑罰。構建科學合理的刑事訴訟制度,其意義不僅在於使有罪的人得到追究,也在於使無罪的人免受牢獄之災。尤其是隨着全社會法治意識的提升,刑事訴訟制度的後一種作用,即如何嚴格做到“疑罪從無”,防範冤假錯案,近來頗受關注,這也是此次五部門聯合出台意見的出發點之一。
近幾年,司法機關依法糾正了一批冤假錯案,這些冤假錯案雖然是個別現象,但對法治的衝擊和破壞是巨大的。為什麼偵查、起訴、審判都經過了環環相扣的嚴密程序,仍難以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刑事訴訟過程中沒有做到以審判為中心,是關鍵所在。本應分工負責、互相銜接、互相制約的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卻時常“三合一”,使控辯力量失衡,糾錯功能失效。一旦公安機關出錯,容易出現“起點錯、跟着錯、錯到底”的現象。一些案件到了最後環節,事實尚有不清、證據尚有不足,法院卻沒能按照“疑罪從無”的法治原則宣告被告人無罪,而是搞“疑罪從輕”,在證明標準上打折扣、降要求,作出“留有餘地”的有罪判決。
司法機關1%的錯誤,對當事人來講就是100%的不公。“留有餘地”的錯誤判決,給當事人帶來的有可能是數年甚至更久的“鐵窗生涯”。走出“公安做飯、檢察端飯、法院吃飯”的怪圈,堅守防範冤假錯案的底線,就要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讓審判這一司法環節的腰桿硬起來,讓事實證據調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於法庭。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必須嚴格落實“無罪推定”的法治原則。對於社會公眾來説,這一看似抽象的概念,恰恰隱藏在細節裏。比如,河南等地法院探索,普通刑事案件開庭時,被告人不穿囚服、不剃光頭、不戴戒具出庭,這些“去標籤化”的細節,試圖傳遞出的正是這樣一個信號: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同樣,最高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案件一律網上直播,也是為了把庭審全過程曬在陽光下,讓法治的理念和細節呈現在公眾面前。
對於法院來説,落實“疑罪從無”的法治原則、推進相關改革,需要敢於擔當的勇氣。對定罪證據不足的,要依法作出無罪判決,對量刑證據存疑的,應依據有利於被告人原則認定案件事實。事實上,引發熱議的陳傳鈞案,法院正是依照疑罪從無原則宣告被告人無罪。辦案人員提高證據意識、程序意識和責任意識,才能有效解決法院審判經常面臨的“定放兩難”困境,並從根本上消除司法公正的制度隱患。
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是社會安全感的重要來源。如果把刑事訴訟比作河流,以審判為中心,就像在河流的下游築起一座安全大壩,防止因種種問題形成的非法證據“順流而下”。這座大壩也是一座法治大壩,它閃爍着現代司法文明的光輝,宣示着法治國家對人權的尊重和保障。(徐 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