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如何無障礙地實現
近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意見》從證據、訊問制度、補充偵查制度等多方面作出規定,其中強調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意見》指出,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偵查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都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相關報道見A4版)
何為“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它是對司法機關收集口供的原則性要求,是指不得以任何強迫手段迫使任何人認罪和提供證明自己有罪的證據。經常被用來詮釋“不得自證其罪”的一個例證,是我們熟悉的米蘭達警告。在國外電影中,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時,通常都會加以宣告:“你有權保持沉默。你所説的一切將可能作為呈堂證供。如果你沒錢請律師,政府將為你免費提供律師幫助”——即便是面臨一個犯罪嫌疑人,但只要他保持沉默,就不應對其進行有罪推定。
以五部門聯合之名,重申“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原則,這無疑是一次看得見的司法昭示。小處着眼,這是對我國司法機關習慣性的“有罪推定”思維的明確反對,有助於減少種種刑訊逼供現象的出現,進而減少現實生活中的冤假錯案;大處着眼,以頂層設計的方式再次着重提及“不得強迫自證其罪”,這也是司法體系日益現代化的一個體現。不過,仍然需要被反問的是:從“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的被強調,到原則的具體落地,兩者之間還相距多遠?
按照專家的分析,此次五部委出台《意見》,主要是進行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告別此前那種“偵查中心主義”,使案件審理不再過分依賴於偵查宗卷筆錄等書面材料,讓庭審真正成為司法訴訟的中心環節。倘若這般規定能夠兑現,就能讓案件一旦進入程序,即將面臨來自於偵查、起訴、審判的逐級控制,如此自然就能減少因為刑訊逼供、有罪推定所造成的種種冤假錯案,強迫自證其罪的情形也自然不復出現。但是,這仍然是一種最理想的狀態。
應當承認,在此次五部委聯合發文之前,有罪推定就成為一種被普遍摒棄的司法原則,但為何依舊有系列冤假錯案出現?一個重要的緣由,就是司法人員對基本司法準則的主動放棄。或緣於上級的指示,或緣於對某種潛規則的認同,少數司法人員就主動放棄了職業操守,對他人寶貴的生命權與公民權視而不見,從而釀成系列悲劇。這樣的例證並不少見,譬如在內蒙古呼格吉勒圖案中,認定無辜的呼格吉勒圖為犯罪嫌疑人,不過就是緣於某公安局副局長的“靈機一動”。
恰因如此,要讓“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無障礙地實現,一方面,這需要繼續加速告別“偵查中心主義”;另一方面,也即更重要的,是加快司法體系內的人心重建,讓辦案成為一件高度專業的事情,讓司法審判由一羣專業的法律人來做,並附加以清晰且嚴厲的追責機制。如此,刑訊逼供、有罪推定才能被有效遏制,強迫他人自證其罪,才會失去存在的土壤。就應當是這樣,任何人未經審判,都不能強迫他來自證其罪,因為作為公民,一個人是天然“清白”的。(王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