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税起徵點為啥36年未改
實習旺季已接近尾聲,結束實習返校的學生陸續遭遇“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税”。對絕大多數學生而言,這是他們人生中第一個留下深刻印象的税制。該税制規定的800元的起徵點,遠低於工薪個税3500元的起徵點。多位接受採訪的實習生抱怨勞務報酬收税過高。(《21世紀經濟報道》10月12日)
作為我國11項個人所得税的一種,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税(以下簡稱“勞務税”)顯然有被忽略的因素。因為該税種影響的羣體不多、不固定,要求其修訂的社會呼聲不高。但是,該税種造成的利益不公是顯而易見的。比如,其對諸如獨立設計師、獨立翻譯等靈活就業者帶來的“負擔”過重現象,是事實存在的。
一方面,勞務税規定沒有隨個人所得税起徵點的提高而變化。1980年的個人所得税法規定,勞務報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餘額按照20%税率納税。在1980年,全國年平均工資僅為762元,800元的起徵點對絕大多數人而言“高不可攀”。可從1980年至今,個税起徵點從800元增至3500元,勞務税800元的起徵點、20%的税率卻沿用至今,不能不説是個遺憾。
另一方面,繳納勞務税者中有許多無固定工作的靈活就業者。勞務税起徵點原地踏步,與勞務税繳納羣體人數少、不斷變化、發聲不充分有關。靈活就業者的立法代言人幾乎為零,比其他羣體少得多。而像實習生這樣的羣體,只要一畢業,他們中的大多數就從學生身份變化為有固定職業的勞動者,不必再繳納勞務税,他們要求提高勞務税起徵點的動力也隨之消減。
個税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其法律級次較高,調整勞務税只能通過修訂個税法解決。在已經調整了印花税、營改增的“税改年”,個税是否會能在近期調整尤未可知。但是,要實現對勞務税的調整,目前需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修法建議。若不行動起來,話題很可能變冷,勞務税可能仍然會長時間困擾一大批人。(卞廣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