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組長騙18套房,折射“控權三缺”
10月13日消息,合肥市肥西縣一名村民組長黃某,趁拆遷之機,騙取18套安置房及補償款,價值400餘萬元。同時他還濫用職權,讓多名不符合安置條件的人得到安置補償,致使國家財產遭受損失計500餘萬元。(10月13日澎湃新聞)
村民組長黃某趁拆遷之機“秒變房叔”,着實讓人唏噓。雖然,村組長有核實拆遷資格的權力,包括核實户籍、自建房等,但是,這不過是享受拆遷待遇的“第一道關卡”,村民最終能否落實安置還有待村幹部的進一步核實“第二道關卡”,還要接受村務公開中村民的監督“第三道關卡”。村組長卻直接行使大權上演“一手遮天”,不得不説是其“自我迷失”、“審核漏洞”、“監督缺位”,三重“缺失”造成的。
“千里之堤毀於蟻穴”,村組長之貪,也可以説是“蟻貪”。可見,但凡是“權力”就有“尋租”的機會,無論是廳級官員或是村民小組長,那麼“有權之人”的“自控”就顯得尤為重要。黃某就是因為“失控”,沒有控制住慾望,即便是小小的拆遷認定上也能“動手腳”“耍花樣”。
然而,村幹部讓村組長“鑽空子”“瞞天過海”,誠然有其審核不力。作為村幹部,對於本村組的人口情況、各家房屋情況應該有基本的瞭解掌握,如果是一些複雜情況暫時不瞭解,就應該對這些特殊情況進行追蹤。但是,其卻聽信組長的“一面之詞”,就做户籍及房屋認定,也是失職。
即便是一些村幹部不瞭解每個村民的基本情況,但是村民之間是互相瞭解的,即使一些年輕的村民不清楚鄰里祖籍情況,但是年邁的村民是瞭解的。如果將擬安置情況進行村務公開,各村民都能夠看到知曉,也算是一種監督,如果是一些“偽數據”,那麼依靠村民的力量或多或少也能發現其中的“貓膩”。但是,村組長能夠將騙取鉅額款項,可見村務公開也是不到位的。
村務事項本來就是廣泛又繁瑣的事情,要想做好此項工作,不僅需要村幹部的力量,同時也需要調動整村村民的力量,村幹部要廉潔自律、嚴格核實審批、保證村務公開,村民發揮監督舉報力量,如是,齊心協力,才是公開公正公平、防腐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