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缺陷產品召回不能適用雙重標準
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措施,相應地,這也是生產者、銷售者的法定義務
日前,三星公司決定召回在中國大陸地區銷售的全部SM-N9300 Galaxy Note7數字移動電話機190984台(包含此前公告首次召回的1858台產品)。國家工商總局此前已對三星公司有關人員進行約談,要求高度重視中國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實事求是地解決中國消費者的合理合法訴求,避免差別對待不同國家消費者(10月13日《法制日報》)。
維護消費者權益需要政府職能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於缺陷產品及時進行調查並約談企業有關人員,特別是要求跨國企業同等保護消費者權益,這是維護消費者平等權的重要體現。同時,消協等民間組織積極發力為消費者維權支招,對確保跨國企業召回缺陷產品過程中,實現各國消費者無差別對待具有重要促進作用。
更為關鍵的是,三星公司召回其缺陷產品理應平等對待各國消費者,而不能適用雙重標準。三星公司召回範圍內的產品,由於存在異常發熱、燃燒等問題,在中國大陸地區已經發生20起過熱、燃燒事故,這些產品屬缺陷產品無疑,這也是質檢總局兩次對三星公司進行約談的重要原因。缺陷產品召回指缺陷產品的生產商、銷售商、進口商在得知其生產、銷售或進口的產品存在可能引發消費者健康、安全問題時,應依法向職能部門報告,及時通知消費者,設法從市場上、消費者手中收回缺陷產品,並進行免費修理或更換。經營者對於缺陷產品自主召回的措施,包括修理、退貨及更換等。但三星電子在決定全球召回、全球停售之前,並沒有對中國市場的消費者與歐美市場的消費者同等對待,這確實值得工商、質監等監管部門反思。監管部門在媒體報道跨國企業所售產品存在缺陷、遭遇多家航空公司的禁飛、禁運的情況下,應當積極主動履行監管職責,才能確保消費者權益的平等權得到保護。
同時,生產商召回缺陷產品應當承擔相應的費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燬、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採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因此,三星公司不能以手機有損,包裝或附件不全、有損為由拒絕召回;消費者如持有合約機,應享有同等的被召回的權利,且三星公司不應在合約機與話費之間的計費標準上作出不利於消費者的規定;消費者因配合本次召回所產生的產品郵遞費用由三星公司承擔。有關郵遞費用,三星公司也應明確有利於消費者的適用方式,以確保消費者的正當權益受到同等對待。
各級工商質監部門和消協組織還要做好消費者受到缺陷產品損害的維權指導工作,確保中國消費者權益受到平等對待。現行法律明確,生產、銷售缺陷產品致人損害都要承擔侵權責任。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措施,相應地,這也是生產者、銷售者的法定義務。消費者因使用缺陷產品受到損害,無論是生產設計環節存在的安全缺陷,還是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生產者、銷售者都要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而明知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致人損害的應承擔懲罰性賠償。各級消協組織在幫助消費者維權或提起公益訴訟方面應當積極探索、大膽作為,為監管部門完善強化政府監管,修改完善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提供有益借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