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微信公號要有“標準”
近日,中國證監會向社會公佈3起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案件的行政處罰。其中,對微信公號“彌達斯”的責任主體進行行政處罰,是證監會第一次對微信公號傳播虛假信息進行行政處罰。
看到這個新聞,很多人的反應可能是“微信公號不是法外之地”。近年來,隨着微信公號為代表的自媒體普及,多元化的信源讓輿論生態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一方面讀者可以更及時地看到更多元的信息和觀點,這是好事;但另一方面,因為沒有傳統媒體的嚴格把關,自媒體也成了謠言和虛假信息的泛濫之地。很多網友對之深惡痛絕,希望相關部門能嚴格管理。
這起證監會處罰微信公號的案例,因而也就具有一定的示範意義。自媒體傳播虛假信息,一樣要承受相關的法律後果。在真實性的層面,對自媒體加強約束,這符合公眾利益,應該值得肯定。不過在規範信息和言論傳播的問題上,一個普遍的難題,是如何明確標準。
證監會處罰微信公號“彌達斯”的理由,是《國家隊:招商銀行副行長喊你還錢了》一文采用不符合實際的標題吸引讀者眼球,內容上也存在斷章取義、主觀臆測、曲解發言人真實意思等情形。該文標題提到的招行副行長,此前確實也有聲明,批評自媒體文章“斷章取義,以偏概全,誤導讀者”。儘管如此,被處罰的微信公號運營方,還是提出了申辯,認為其文章根據公開媒體報道綜述,僅做了簡單引申,不存在編造虛假信息問題。
孰是孰非,當然要根據法律和證據説話。如果微信公號的文章,確實存在主觀的臆測和歪曲,那就必須為此付出代價。但這其中的爭議,的確也是一個提醒,尤其是有處罰權的部門,本身是自媒體批評的對象時,如何保證處罰的客觀公正,是在今後需要解決的問題;如果被處罰方有申訴,能否由獨立第三方進行裁決,進而保證處罰令當事人和公眾心服口服。
自媒體內容越來越成為網民接受信息的重要渠道,泥沙俱下的現狀的確值得重視。尤其在資本市場中,市場對信息高度敏感,一條信息的真假,不只是有關傳播倫理,還可能直接影響到股民或投資者的利益,所以依法加強管制是必要的。
證監會這次的處罰,在這個層面是一次比較好的嘗試:列舉違規的具體內容,引述《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只要處罰進行在明處,輿論也會對其是否客觀公正進行監督。而這樣的處罰,不僅是針對當事人,對於其他自媒體運營者來説,也是一次警示教育。法律在微信公號等自媒體領域真正被激活,才會有威懾力,才會引導大家尊重法治,而不是劣幣驅逐良幣。(敬一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