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長賣賬號 防內鬼亟待立法助威
徵信報告、賬户明細、餘額等,本是個人的隱私。但是,一銀行支行行長,卻出售自己的查詢賬號給中間商,再由中間商將賬號賣給有銀行關係的“出單渠道”團伙,再由另外一家銀行的員工進入內網系統,大肆竊取個人信息。(10月17日《成都商報》)
近年來,電信詐騙案屢發高發,不僅令公眾不勝其煩,且直接危及財產安全,甚至釀發人命悲劇。徐玉玉個案中,其詐騙的精準性,至今令人驚悚。這些詐騙案中,“內鬼”已成了危及公眾信息安全的最大禍患。據報道,自今年4月公安部開展專項行動以來,5個月累計查破刑事案件1200餘起,抓獲犯罪嫌疑人3300餘人,其中銀行、教育、電信、快遞、證券、電商網站等行業“內鬼”多達270餘人,令人吃驚。
“內鬼”頻出,説明盜賣公民個人信息具有可觀的獲利空間,令一些公職人員鋌而走險。另一方面,當下的法律懲治仍顯得疲弱,不足以對不法分子形成強力威懾。堡壘最容易從內部攻破。如果是抵禦黑客入侵竊取,我們可藉助技術手段築牢“防火牆”;要避免釣魚網站騙取信息,也可通過宣傳增強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可是,若是出現行業“內鬼”,那就讓人防不勝防,將成最大隱患。懲治“內鬼”,讓“內鬼”斂跡,顯然更需紮緊制度和法規籬笆。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刑法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但何為“情節特別嚴重”,應及時作出相關的司法解釋以利於準確認定,以強化司法威懾力。同時,還當嚴肅追究相關機構和單位的連帶法律責任,倒逼其加強內部管理,紮緊籬笆,有效防範“內鬼”滋生。
當然,僅靠在現有法律上打補丁,仍不足以應對信息安全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應儘早出台公民信息安全法,建立司法長效威懾機制。美國有《隱私權法》、日本有《個人信息保護法》,都對個人信息的採集、使用、公開和保密等作出了詳盡規定,為我國立法提供了借鑑。唯有良法,才能實現良治。(劉效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