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終結“法規打架”亟須總動員
法律法規是維護勞動關係、保障相關權利的基礎,唯有理順法律關係、避免法律衝突,才能創造良好的勞動環境
近日發佈的《中國勞動保障發展報告(2016)》,梳理了我國勞動關係領域的法律兩部,行政法規7部,部門規章15部,覆函、答覆139個,意見、通知等48個。然而,在上述勞動關係立法中,個別條款之間卻存在不一致的情況。專家建議,相關規範制定機關亟須對此進行清理(10月17日《法制日報》)。
每週工作40小時還是44小時?恐怕很多人都遇到過這一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每週工作40小時,但根據勞動法第36條的規定和《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説明》,最長周工作時間為44小時。類似於這種“打架”現象,在勞動關係法律體系中並非個例。
法律法規是維護勞動關係、保障相關權利的基礎,唯有理順法律關係、避免法律衝突,才能創造良好的勞動環境。儘管立法法規範了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的關係,確立了一些解決法律衝突的規則,但從現實看,法規“打架”給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帶來不少麻煩。即使按照立法法確立的規則執行法律,但形式上的“打架”現象仍會對法律公信力造成一定傷害。為此,有專家梳理了我國勞動關係領域的法律法規,舉例指出部分“打架”現象,並建議相關制定機關進行清理。
要消除勞動關係領域中的法規“打架”現象,相關部門應該成立專門的清理小組,組織專人進行集中、全面、系統的清理,徹底終結“打架”現象,以維護法律統一形象。其實,與法律“打架”的某些部門規章完全是多餘的,比如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國家鐵路勞動用工管理辦法》等一些部門規章則作出了不一致的規定,那麼,理應把這種與法律相沖突的部門規章徹底廢除。而要系統清理問題法規,則需要主管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共同參與。
在筆者看來,僅終結勞動關係領域的法規“打架”是不夠的,還需要終結其他領域的類似現象。比如在交通領域,關於車輛年檢,《機動車登記規定》與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存在衝突。再比如,在企業併購領域,國有企業併購、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等,相關法律都有不同規定,互相矛盾的現象也很突出。
不僅法律與部門規章之間存在衝突,而且國家法規與地方政策、地方與地方之間的政策規定也存在不少“打架”現象。譬如,一些地方政策與國家可再生能源法存在衝突,影響到新能源產業發展。如果説舊法規與新法律衝突是因為對舊法規清理不及時,那麼地方新政策與國家法律“打架”則是權大於法。
因此,清理各種法律、法規、政策之間的“打架”現象需要全國總動員,需要各方參與。凡是與法律規定相沖突的,“誰的孩子誰抱走”“誰的問題誰清理”。而對於法律不完善導致的“打架”現象,應通過完善立法解決,這需要立法機關逐一審視“打架”所暴露的法律問題。另外,對於地方政策叫板法律,一定要依法問責。
專家稱,“勞動法領域的規範梳理是一項緊迫而繁重的任務”,意思是清理需要較長時間,其他領域大概也是如此。但從法規“打架”帶來的種種不利影響來説,亟須早日清理和完善。對此,一方面,要動員、調動更多的力量參與清理工作;另一方面,要明確有關方面責任和時間表,限期完成清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