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保險整治風暴襲來 重在高現價和跨界風險
作者:张文婷
人民網北京電(張文婷)互聯網保險在迅猛發展的同時,也面臨着一系列“成長的煩惱”。近日,中國保監會聯和人民銀行等十四個部門印發了《互聯網保險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整治方案》)指出從三個方面對互聯網保險進行專項重點整治,分別是,互聯網高現金價值業務、保險機構依託互聯網跨界開展業務和非法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
來自中國保險行業的數據顯示,從2013年開始,互聯網保險的發展正在潛移默化的改變着保險業態。2013年-2015年,互聯網人身險保費從54.46億元增至1465.60億元,增幅27倍。互聯網財險保費從236.69億元增至768.36億元,增幅則有225%。今年上半年更是呈飛速增長,累計實現保費收入1431.1億元,是上年同期的1.75倍,與2015年互聯網人身保險全年保費水平接近,佔行業總保費的比例上升至5.2%。
面對互聯網保險如此快速的發展,監管在欣慰之餘不免略有擔憂。如何釐清創新與合規之間的界限在此時就顯得尤為重要。
對此,保監會相關人士表示,一方面監管堅持鼓勵創新,支持保險機構利用互聯網開展渠道、產品、服務和管理創新,推動“互聯網+”為行業轉型升級拓展更廣闊空間。另一方面堅守着規範治理的底線,加強風險排查,按照“打擊非法、保護合法”的原則,區別對待、分類施策,改變“劣幣驅逐良幣”的局面,對正常開展業務的機構積極鼓勵,持續監管,督促其規範運營。
損失最重:網銷高現價產品
針對一直處於市場焦點的“網銷高現價產品”,保監會在《整治方案》中明確指出,要重點查處和糾正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進行不實描述、片面或誇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
近年來,部分保險機構為迅速做大保費規模,大力發展短期限和高收益的萬能險產品等理財型保險業務,甚至利用互聯網平台誇大收益,出現銷售誤導等行為。
據瞭解,此類產品期限多為1年或2年,結算利率達到5%甚至更高。保險公司為追求高收益率,大多配向收益高、流動性低的另類資產,比如不動產、基礎設施、信託等,形成了“短錢長配”的新情況,存在較大的流動性風險。
對此,波士頓諮詢公司總經理何大勇在接受人民金融採訪時提到,保險產品的一大風險就是要確保保險公司能夠擁有充足的償付能力,在這一點上,高現金價值產品尤為重要。這幾年,網銷保險產品持續火爆,金額持續走高,很多短期保險產品基本都能算高現金價值產品。然而,目前市場上眾多的網銷保險產品並不擁有足夠的償付能力,或者説不能達到保監會的相關要求,潛在羣體性風險巨大,此次作為重要的整治對象是有必要的。
風險最大:為網貸平台提供增信行為
對於問題頻發的P2P網貸平台來説,能與保險公司聯手合作,無疑是為其高投資收益“背書”的最好方式。此次《整治方案》提到,對保險機構依託互聯網跨界開展業務,保監會要重點查處和糾正查處和糾正保險公司與不具備經營資質的第三方網絡平台合作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行為及保險公司與存在提供增信服務、設立資金池、非法集資等行為的互聯網信貸平台合作,引發風險向保險領域傳遞。
監管對此早有關注,據人民金融梳理,今年1月保監會發布《關於加強互聯網平台保證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禁止保險公司與存在提供增信服務、設立資金池、非法集資等行為的互聯網平台合作。
今年4月曾有多家P2P公司表示收到了保險公司通知,稱監管層叫停了P2P資金安全險。據業內人士表示,此類險種原本只是保證賬户本身出現黑客、被盜的情況,但由於一些P2P網貸平台經常誇大宣傳甚至吹噓有保險公司“兜底”,私自擴大保險增信範圍,用來騙取消費者的信任。在P2P平台事故頻發之下,保險公司都不願再繼續該業務,以防發生風險,影響公司運營及業內聲譽。
隱藏最深:以“互助”名義變相發展互聯網保險
此外,《整治方案》還有另一重點,即對於非法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重點查處非持牌機構違規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互聯網企業未取得業務資質依託互聯網以互助等名義變相開展保險業務等問題;以及不法機構和不法人員通過互聯網利用保險公司名義或假借保險公司信用進行非法集資等問題。
近年來,部分互聯網公司和第三方平台打着創新的旗號,以所謂的“互助保險”等概念,打互聯網保險的擦邊球。《整治方案》指出,保監會要重點查處非持牌機構違規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互聯網企業未取得業務資質依託互聯網以互助等名義變相開展保險業務等問題;不法機構和不法人員通過互聯網利用保險公司名義或假借保險公司信用進行非法集資等。
需要注意的是,保監會曾多次就部分互聯網公司基於網絡平台推出 “夸克聯盟”等互助計劃給予警示。
據保監會相關人士指出,此類互助計劃主要集中在意外互助、重大疾病互助領域,及車輛風險。其推出的互助計劃大都採取收取小額費用,發生互助事件後再均攤互助資金的模式,互助額度存在不確定性。
據業內人士表示,有的互助計劃假借保險名義進行宣傳,以所謂“超低價保障”和產品創新為噱頭開展營銷,將兩者進行不客觀地比較和掛鈎;有的網站將互助計劃和保險產品混搭銷售,極力混淆兩者之間的區別,具有相當的迷惑性和隱蔽性,容易使消費者誤以為互助計劃是保險產品或所謂“互聯網+保險”的新型產品。
特別值得警惕的是,有的機構或個人打着“互助計劃”的幌子在微博、微信等互聯網平台惡意騙取公眾錢款,極易給消費者造成經濟損失。
需要強調的是,這些互聯網公司不具備保險經營資質或保險中介經營資質,互助計劃也非保險產品。比如,抗癌公社人士曾對媒體表示,抗癌公社是互聯網互助社區,只是用了相互保險公司的理念,“一直認為它不需要牌照”。
保監會相關人士指出,互聯網上流傳的互助計劃沒有基於保險精算進行風險定價和費率釐定,沒有科學提取責任準備金,同時也沒有政府部門的嚴格監管,在財務穩定性和賠償給付能力方面沒有充分保證。
《整治方案》還提出,未來,保監會將不斷完善互聯網保險監管制度,建立健全互聯網保險業務動態監測機制,加大對互聯網理念和技術的運用,研究建立適應互聯網保險業務特點的風險預警機制及風險處置預案。
對此,何大勇認為,互聯網瞬息萬變,監管在排查問題整治問題的過程中必須要加快速度儘快解決問題。加之,當前金融混業經營對我國金融業分業監管模式提出了巨大的挑戰,各部門是否能夠有效地聯動配合以防止監管套利將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最終的整治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