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拍罰沒酒也應質量保真
十年茅台飛天典藏1.01元,“XO”1.01元,“威士忌”1.01元,“劍南春”也是1.01元……這是安徽黃山市紀委對一批罰沒酒中部分酒的網絡競賣起拍價格。除了這些1.01元起拍的“名酒”,還有一批起拍價為100元至900元不等的五糧液、茅台等酒。不過,拍賣方對這些1.01元起拍的罰沒酒不做真偽保證。(10月20日《北京晨報》)
對不便長期保存的罰沒物品,公開拍賣變現或為各地紀檢監察部門處置貪官贓物的通行做法。由新聞報道中的相關信息得知,黃山市紀委此次罰沒酒拍賣交由本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操作,起拍定價由物價部門核定或根據市場價格確定,拍賣所得收入上繳國庫。這無疑彰顯出此次拍賣活動的公開透明和公平公正。不過,對於拍賣公告中所稱“未經鑑定的酒,1.01元起拍”“對這批罰沒酒不做真偽保證,有意競拍者可在罰沒物品集中展示期間登記預約,現場查看,自行甄別”云云,民眾卻表現出強烈的質疑。
誠然,我國《拍賣法》第六十一條的確載有“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真偽或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但完整解讀這種“免責”條款,則當是建立在其踐行該法第十八條第二款“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説明拍賣標的的瑕疵”,及第二十七條“委託人應當向拍賣人説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的基礎之上。所謂“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真偽或者品質”的真正含義,當為拍賣者“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標的物存在瑕疵,即“不能”而並非“不為”。縱觀此次網拍罰沒酒,民眾卻不免產生疑問:既然拍賣者可對100元至900元起價的五糧液、茅台等酒品承擔“保真”責任,為什麼就不能對其他酒品實施質量鑑定?由此看來,這種“不做真偽保證”的聲明並不靠譜,無論其出於對技術性程序的顧慮,還是緣於鑑定成本的考量。
其實,拍賣不過是“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特定的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其本質仍屬市場銷售行為,誠實信用、童叟無欺仍是其必須遵循的底線原則。尤其是拍賣這些明顯有別於古玩字畫、直接關乎民眾健康的食品酒類,其質量保證更當是毋庸置疑和責無旁貸。拍賣品質量“保真”,既是對應價消費者正當權益的保障,也是對拍賣經營者的信譽維護,更遑論這批拍賣品的委託方是本當率先垂範打假、力主公平正義的紀檢部門。其實,1.01元起拍的“白菜價”本身,就已經向社會傳遞出“十有八九是假酒”的隱性信息,任憑這些疑似“假貨”的酒品流入社會,顯然是對社會誠信的一種傷害。
正如紀檢監察部門擁有明辨是非、懲惡揚善的職業使命和社會觀瞻一樣,拍賣罰沒物品也需有確保其品質良莠清晰和貨真價實的“較真兒”精神。對於確係假貨的物品,寧可果斷銷燬,也不能隨意拿來“換錢”。產品即人品,信譽值萬金。莫讓“不做真偽保證”的拍賣影響了紀檢部門的形象。如果消費者拍到假貨造成人身傷害,到時追究起責任來可就麻煩了。(張玉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