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個税徵收“減中加高”需要配套改革
“減中加高”,“加高”無疑是改革的重中之重。個税改革要與貨幣流通體制的改革結合在一起推進,特別是要強化個人信用體系的建設,減少現金流通。
國務院近日印發《關於激發重點羣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的實施意見》,明確提出了實施財產性收入開源清障和收入分配秩序規範行動兩個目標。其中特別指出,要進一步減輕中等以下收入者的税負,同時適當加大對高收入者的税收調節力度,堵塞高收入者非正規收入渠道,發揮收入調節功能。
這一消息經媒體報道後,瞬間引起了廣泛議論。其中,減輕中等以下收入者税負與中央最近提出的提高中等收入者比例的目標相一致。但有媒體報道稱,在目前我國的收入結構中,按照有關部門個税改革的設想,年收入12萬元的即可稱為高收入羣體,這一標準引起了較大的輿論爭議。在網上,幾乎是壓倒性的意見認為,按照目前的物價水平,年收入12萬元很難稱得上是高收入。不過,真正的方案出台仍需時日,是否真是這個數字,目前尚無定論。
其實,究竟什麼樣的水平是高收入,很難得出一個統一的結論,年收入12萬元是否屬於高收入,與前幾年一直爭論不休的個税起徵點一樣,並不重要。更重要的是,國務院《實施意見》中提出減輕中等以下收入者税負,同時適當加大對高收入者税收調節力度。對此,我們可以將其用“減中加高”來作為概括,加上已經實行的“免低”,將成為我國未來個税徵收的重要方向。這無疑值得高度肯定,但要讓這個目標真正落地,還需要推進一系列的配套改革。
我國個税制度建立以後,一直被一些人指責為“劫貧濟富”,甚至被稱為“工薪税”,這種評價部分地反映了個税徵收的實情。目前,我國的個税徵收基本上是通過在企事業單位工資發放的環節設置事前扣除的關卡來完成,這雖然減輕了税務部門的税收成本,但與市場經濟環境下,人們的多元化收入途徑已經不相符合,而能夠通過多元化途徑得到收入的往往又是高收入者,這部分人的收入渠道難以設立事前扣税的關卡,而成為了灰色收入。幾年前的報告顯示,我國的灰色收入每年在6萬億元以上,約佔GDP的12%,很顯然,由此產生的個税流失是一個驚人的數字。
個税在我國的税收體系中只是一個小税種,但它還承載着公民對國家和社會的一份責任。而高收入者,特別是那些可以通過多元途徑得到高收入的人羣足額繳納個税,對於整個社會將起到積極的引導作用。“減中加高”,“加高”無疑是改革的重中之重。但是,目前我國的貨幣流通體系已經滯後於市場的發展,特別是過多的現金流通使大量收入可以遊離在國家的監管體系之外。如果這種狀況不能改變,個税改革的“加高”目標就難以實現,這也給“減中”增加了障礙。
因此,個税改革要與貨幣流通體制的改革結合在一起推進,特別是要強化個人信用體系的建設,減少現金流通。只有每一筆大額資金流通都有跡可循,讓灰色收入成為陽光收入,也就是國務院《實施意見》提出的“堵塞高收入者非正規收入渠道”,“加高”的目標才能順利實現,“減中”才能有順利推進的現實基礎,個税對於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也才能真正體現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