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税改革要減輕工薪階層的負擔
忽略不同城市收入水平差異,忽略不同城市生活成本的高低不同,忽略收入水平的增長來談高收入,必然有失公平性和科學性。
近日,國務院印發《關於激發重點羣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的實施意見》,意見提出要進一步減輕中等以下收入者的税負,同時適當加大對高收入者的税收調節力度,堵塞高收入者非正規收入渠道,發揮收入調節功能。
之後,有媒體報道稱,年收入12萬元的即可稱為高收入羣體,將在個税改革短期和中期目標階段被重點調控。很快,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專家闢謠説,這一觀點是誤讀,12萬元不是劃分高低收入人羣的界限。
其實,歷次的個税修正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的諸多文件,都沒有過把年收入12萬以上人羣劃定為高收入羣體的説法,但眾多人仍然擔憂自己“被高收入”,這就説明,個税改革承載着公眾對收入分配公平性的期待。
個人所得税作為調節收入分配的工具,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手段。長期以來,由於免徵額偏低,徵收方式不合理,個税時常被批評為“劫貧濟富”的“工薪税”。個税關係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改革呼聲一直很高。降低中等以下收入者税負,適當加大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力度,堵塞非正規收入渠道,毋庸置疑是個税改革的方向,值得肯定和期待。
由於東中西部經濟社會發展差距很大,居民收入水平也存在很大差異,如何定義高收入必然引發爭議。比如在三四線城市,年薪十幾萬元可以算得上高收入,但在“北上廣深”以及多數二線城市,年薪十幾萬元並不高。以一個在北京租房的年輕人為例。在北五環外的回龍觀,租一個10多平方米的小單間,月租金就得2000元出頭。如果不想每天花兩三個小時在路上,而選擇在公司附近租房,房租恐怕將佔到工資收入的三分之一甚至更多。如果是有房一族,情況就更加複雜了,説不定年薪十幾萬元剛夠還房貸。那麼,將這一收入羣體界定為高收入,顯然並不合理。
如何定義高收入羣體,應該隨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不斷變化,並且要考慮不同地區的收入水平差距。忽略不同城市收入水平差異,忽略不同城市生活成本的高低不同,忽略收入水平的增長來談高收入,必然有失公平和科學。
個税改革並不只是單純提高免徵額、調整税率,關鍵還在於建立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税制度,引入差別扣除項目,比如,滿足基本生活的首套房按揭貸款利息,房租支出,家庭贍養老人、撫養子女支出,以及個人職業發展的再教育費用等等。這樣才能夠讓個税改革發揮好調節收入分配,讓廣大民眾感受到個税調節所發揮的公平正義的作用。
而公眾之所以擔憂“被高收入”,還在於現行個税徵收方式不合理。由於我國個税的收繳基本靠企事業單位工資發放環節的事前扣除。對於通過多元化途徑取得真正高收入的羣體來説,很容易避税。中國社科院今年5月發表的藍皮書指出,高收入羣體實際繳納的税額非常低,很多高收入納税人甚至不繳納任何個人所得税。最後,個税税負大部分落到了收入單一的工薪階層的人羣身上。所以,改變個税徵收方式,加大對這部分人羣的税收徵繳力度,也應該是個税改革的着力點。
10年前,清華大學教授、社會學家李強提出中國的社會結構是“倒丁字形”,社會中佔多數的是底層。這種社會結構不利於社會穩定,背離共同富裕目標,且是各種社會問題的根源之一。10年後,李強修正了自己的觀點,提出中國已經進入“土字形”社會,原因是中等收入羣體的比例有所提高。而理想的社會結構是“橄欖形”,處於社會底層和頂層的人羣佔少數,中等收入羣體佔多數。建設“橄欖形”社會的重點就是培育中等收入羣體,減少低收入羣體的比重。而要達到這一目標,個税改革也需要進行相應調整。(李一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