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提示投資理財風險:警惕“委託理財”“保本保息”“飛單”等陷阱
中國經濟網北京訊(記者李萬祥)近年來,因投資理財引發的糾紛案件呈多發態勢。10月26日,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走進北京紫芳園二區社區服務中心,給居民們提示投資理財風險並現場答疑。
在司法實踐中,投資理財類糾紛案件多見於委託理財合同糾紛、委託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和其他合同糾紛等案由。據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近五年審理的投資理財類糾紛案件專題調研發現,此類案件的訴訟主體多為具有理財知識的自然人或法人,涉及投資理財多個領域,多因投資者遭受投資損失或未達到預期收益而引發。2012年1月至2016年6月,北京二中院共受理投資理財類糾紛案件123件,自然人與法人之間因投資理財發生糾紛的案件佔總數的72.36%,其中法人多為投資公司、投資諮詢公司、證券公司等經營投資理財的公司法人。
“你不理財,財不理你”。然而,一旦投資失敗,血本無歸,往往引發矛盾糾紛。據北京二中院的調研結果顯示,投資理財類糾紛案件多因投資者遭受投資損失或未達到預期收益而引發。在123件案件中,103件案件是基於上述原因所引發,爭議主要存在於合同中約定的保本保息條款是否有效,以及對由此造成的損失如何承擔等。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二中院審理的部分案件反映出,接受委託理財的一方不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但其以“委託理財”為名,通過虛假承諾以還本付息或給以保底收益的方式騙取投資款。投資方在資金受到損失後,向公安機關報案,主張對方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機關依法對於投資者的舉報予以立案偵查。例如,該院審理的王某訴齊某的委託合同糾紛一案中,王某經過齊某介紹,投資了一家境外理財公司,後該公司突然破產,王某的投資款全部打了水漂。因該公司在我國國內的經營方式存在違規違法行為,相關負責人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近幾年,投資形式也不斷創新,從交易場演變到電腦端,從電腦端再到現在的智能手機客户端,越來越多的人們選擇在電腦端、手機客户端上下載理財APP,並將其作為投資理財的手段。網絡借貸平台為借貸雙方提供了便利,但是也導致了大量糾紛的發生。
“此類糾紛中,投資者理財需求比較迫切,往往追求高於市場一般收益率的較高投資回報,從而輕信高利率回報的承諾,以及合同中約定的保本保息條款,在預期未能實現的情況下引發訴訟。”北京二中院副院長蘇麗英指出,多數投資者在選擇受託人時往往未盡足夠審查義務,未調查受託人的投資理財資質;選擇理財產品時僅追求高回報,對投資知識知之甚少,對風險預見不足,盲目相信受託人所做的承諾;簽署協議時未仔細核實雙方的權利義務,投資過程中做“甩手掌櫃”,賦予受託人權限過大,對賬户也不進行即時監控,出現重大虧損時則追悔莫及。
對此,北京二中院法官建議,投資者要加強自我防範,理性對待投資、增強甄別能力。投資者要強化理性投資意識,掌握有關投資的基礎知識,瞭解投資市場存在的風險。面對高風險高收益投資產品,要充分認識到高收益往往伴隨着高風險,應認真閲讀合同條款,投資前應向工商等相關部門瞭解對方的經營資質、主體資格等情況,冷靜分析,以防上當。一旦投資,就要強化參與意識,時刻關注理財資產狀況,要求受託人及時提供資產變動、收入和費用賬單,以便隨時掌握資產變動狀況,更好地控制風險。
蘇麗英提醒,要特別注意審查投資理財合同中的收益回報條款和“保底條款”。投資者要認真閲讀合同中的收益條款及風險介紹,明確“預期收益率”和實際收益的區別。“除經國家批准的金融機構發行的保本保息理財產品之外,此類的保底條款因有悖於公平原則,也違反了基本的經濟規律和資本市場規則,屬於無效條款,不受法律保護,造成損失的,往往要根據雙方過錯進行分擔。”
法官建議,投資者要注意購買投資理財產品時的簽約對象及資質。特別警惕“飛單”現象,辨清簽約對象。個別金融機構的客户經理或者銷售人員可能利用投資者的信任,以高額回報向其推銷其他投資理財產品或獲得代客理財資金後,將資金投向案外職業放貸人或小額貸款公司,此類投資風險大,投資者誤以為系與金融機構建立了投資理財合同關係,往往等到糾紛發生時才發現真相,但為時已晚。此外,我國實行嚴格的外匯、期貨管制,法律禁止在銀行和指定的外匯調劑市場以外從事私下外匯交易,對進行期貨交易的場所和資質亦有明確規定。因此投資者在委託公司購買外匯或期貨理財時,應注意審查該公司的經營資質,謹慎簽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