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信披違規 三家上市公司面臨股民訴訟
上市公司因為虛假陳述、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而被證監會立案調查、並最終遭遇行政處罰的案例已經舉不勝舉。監管機構作出的一系列決定,也成為廣大中小投資者依法進行維權的重要依據。如今,又將有三家上市公司面臨中小投資者的維權,這三家公司分別是慧球科技、福建金森和ST成城。
有證券維權律師表示,凡是符合維權條件的投資者都應該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盡一切可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ST成城:一日內收到
三份告知書
早在2013年9月2日,ST成城發佈《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的公告》,稱其因虛假陳述而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與市場禁入。
2014年,對於ST成城而言可謂是多事之年。2014年3月5日,ST成城公告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2014年5月21日,ST成城公告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2014年10月9日,ST成城公告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
除了上述三份《調查通知書》之外,2014年6月19日,ST成城發佈《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2014年7月16日,ST成城發佈《吉林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相關問題的整改進展公告》。
經歷長達兩年多的調查之後,2016年9月1日,ST成城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分別針對上述三項立案調查的三份《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編號:處罰字[2016]82號、處罰字[2016]83號、處罰字[2016]84號)。因為監管層在一日之內同時針對一家上市公司出具三份《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的情況,在資本市場中十分罕見,ST成城也因此被某些市場分析人士稱之為是一家奇葩的公司。
“根據《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司法解釋,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為維護廣大因虛假陳述受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我正式向曾經購買過ST成城股票並遭受虛假陳述損害的投資者徵集訴訟委託,代理投資者索賠。”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對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表示。
據宋一欣介紹,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確定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之一的投資者可聯繫律師辦理索賠:一、在2005年4月27日(2004年年報公告日)至2014年3月4日之間買入ST成城股票,並且在2014年3月5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ST成城股票的投資者;二、在2012年11月15日至2014年2月19日之間買入ST成城股票,並且在2014年2月20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ST成城股票的投資者;三、在2012年6月25日至2014年6月18日之間買入ST成城股票,並且在2014年6月19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ST成城股票的投資者。
福建金森、慧球科技:
因信披違規被維權
回溯上市公司公告,2016年8月20日,福建金森宣佈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前的2016年6月6日,福建金森發佈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早在2015年7月22日,福建金森就曾經發布《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的公告》。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一、對福建金森給予警告,並處罰款30萬元;二、對相關當事人王某、應某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根據《證券法》及最高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表示,另外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為:在2015年1月13日至2015年2月7日期間買入福建金森股票,並在2015年2月7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
就在福建金森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5日之後,市場就迎來了慧球科技被立案調查的消息。2016年8月25日晚,慧球科技發佈《關於收到證監會立案調查通知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公司進行立案調查。
據悉,根據《證券法》及最高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起訴索賠損失。宋一欣律師表示,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初步確定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為:在2016年8月25日(含當日)前買入慧球科技股票,並在2016年8月26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
據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瞭解,宋一欣律師和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向曾經購買過慧球科技股票並遭受虛假陳述損害的投資者徵集訴訟委託,擬代理投資者索賠。
“投資者應提供身份證複印件、證券交易所股東卡複印件或證券開户信息確認單(加蓋證券營業部業務印章)、首次購買該股票至今的交易記錄原件或交割單原件(加蓋證券營業部業務印章),並附上聯繫電話、手機、地址郵編、電子郵箱、QQ號、微信號等。”厲健律師説,免費審核後,律師將對符合索賠條件、決定委託訴訟的投資者,進一步提供相關訴訟及委託代理文件。律師不預先收取任何律師服務費,實施共同承擔風險、共同獲得利益的風險代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