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交通新規:未依規定亂開車門 肇事最高罰3600元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駕駛或乘客未依規定開關車門因而肇事者,都將挨罰。(圖片來源:台灣《中時電子報》)
華夏經緯網11月2日訊:據台灣媒體報道,台灣“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之1》修正案,未來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或關車門因而肇事者,將處汽車駕駛人1200元(新台幣,下同)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但出租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若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或關車門因而肇事,則處罰該乘客。
據報道,提案的國民黨“立委”柯志恩表示,依據“警政署”統計數據顯示,2012年至2015年因開車門肇事死傷總件數為13718件、受傷總人數16525人、死亡人數22人。平均每天有11個人,因為駕駛停車未注意後方而開啓車門,以致受傷,如果算進肇事未達受傷程度或者未報案的件數,數量可能更多。
柯志恩説,依照目前相關規定,除非有人受傷,否則完全沒有罰則,即使警察目睹駕駛惡意開車門,肇致後方機車差點撞上,也無法取締,因此才提案修“法”。
柯志恩指出,此增列條文主要是增加原本沒有的行政罰,不以受傷為要件,只要肇事就達到處罰的條件,以提高駕駛或者乘客的警覺程度,如果造成人員受傷或者死亡,還是有該負的賠償跟刑事責任。
柯志恩説,平均1天有11個人因為停車不當開啓車門以致受傷,這個比例實在太高,有必要修“法”加以規範,但她也強調重點不在處罰,是希望所有的駕駛人開車門能夠注意後方來車。她也希望三讀過後,未來民眾因為停車不當開啓車門以致肇事受傷的比例能夠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