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教育禁“營利性民辦”迴歸了本質
義務教育由國家兜底,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費用由公共財政負擔,民辦學校若要參與和實施義務教育,只能進行非營利性義務教育,即除獲得國家在本區域同等的補助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把義務教育作為營利的手段。
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日前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進行三審。草案二審稿規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有的常委會委員、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義務教育領域應限制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此次三審稿新增加規定,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我國《義務教育法》規定,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舉辦的民辦學校實施義務教育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執行,民辦教育促進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未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批准並公示;對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備案並公示。據此,民辦學校包括營利性學校參與義務教育,不受法律的約束,這相當於為民辦學校參與“營利化義務教育”開了口子。
本來,讓更多優質民辦學校參與義務教育,對於滿足多元化和個性化需求有着積極的作用。比如,可以通過民營學校的優質化,彌補公共優質教育資源提供不足的短板。不過,從實際的操作來看,營利性民辦學校參與和實施義務教育,很可能淪為一場金錢遊戲。政府如果既無以控制民營學校的貴族化和精英化,又無以約束一些公立學校與民辦學校合作營利,後果將十分嚴重。也正是因為此,早在2012年,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審計署就聯合下發《治理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的八條措施》,其中要求制止公辦學校以民辦名義招生和收費的行為。
《義務教育法》明確,“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毫無疑問,公益性是義務教育的特質,並因為國家責任而具有某種強制性,又因為義務教育由國家兜底,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費用都由公共財政負擔。民辦學校若要參與和實施義務教育,只能進行非營利性義務教育,即除獲得國家在本區域同等的補助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以體現公益性和非營利性,而不得把義務教育作為賺錢營利的手段。
國家之所以限制營利性民辦學校實施義務教育,更多是基於現實的一種糾偏。首先,義務教育的公益性與營利性之間,天然存在着矛盾——若要營利則無以實現公益,那麼允許民辦學校營利則有損公益,與義務教育的倡導與要求不符。其次,大量事實表明,義務教育的營利性辦學,只會加速資源的失衡與秩序的混亂——不但會出現“公助民辦”之類變異,還會加速公立學校優質師資的流失,形成民營學校一家獨大的局面,嚴重影響公辦學校的辦學質量,也加重家庭的教育成本付出。再次,義務教育的民營化或者營利化,會加劇擇校熱的出現。由於民營學校相比於公立學校更為自由,也更為開放,因而就不會受劃片入學等政策的影響,從而為擇校熱的蔓延埋下隱患。
更嚴重的問題還在於,如果義務教育可以“營利性民辦”並不斷做大,必然產生嚴重的責任替代,使各級政府維護義務教育公益性、均衡性的動力和積極性嚴重不足,從根本上破壞教育公平性的原則。其結果是,一方面弱勢者難以享受到優質的教育資源,另一方面,通過營利民營學校享受到優質資源,又將付出十分沉重的經濟代價。
在營利與義務出現矛盾的情況下,通過限制義務教育的營利性辦學,是迴歸義務教育本質的必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