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發行公司債監管趨嚴 有利於穩定樓市
上海證券交易所日前向各大券商債券部門等機構下發《關於試行房地產、產能過剩行業公司債券分類監管的函》(以下簡稱“試行監管函”),擬對房地產以及鋼鐵等過剩行業的公司債券發行審核試行分類監管。試行監管函還明確規定,房地產企業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使用,不得用於購置土地,引起業內廣泛關注。
具體來看,房地產業分類監管採取“基礎範圍+綜合指標評價”的分類監管標準,“基礎範圍”是房地產企業申報公司債券應當符合的基礎條件。符合基礎範圍要求的房地產企業應具備資質良好、主體評級AA及以上,並能夠嚴格執行國家房地產行業政策和市場調控政策等條件。發行主體限定在四類企業:境內外上市的房地產企業、以房地產為主業的中央企業、省級政府(含直轄市)、省會城市、副省級城市及計劃單列市的地方政府所屬的房地產企業、中國房地產協會排名前100名的其他民營非上市房地產企業。
“綜合指標評價”是對符合基礎範圍要求的房地產企業作進一步分類,根據指標將企業劃分為正常類、關注類和風險類。5項綜合指標評價分別為,最近一年末總資產小於200億、最近一年度營業收入小於30億元、最近一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淨利潤為負、最近一年末扣除預收款後資產負債率超過65%以及房地產業務非一二線城市佔比超過50%。
在國開證券研究部副總經理杜徵徵看來,房地產是公司債市場發債規模最大的主體之一,未來監管層對房企公司債的態度或將傾向於強化“監管”,而不是“擴大規模發展”。房地產企業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使用,不得用於購置土地,會造成房地產企業發行公司債規模的下滑和發行週期的加長,有利於平穩房地產市場價格。
中南地區一家券商資深分析師表示,監管層對房地產企業發行公司債監管趨嚴,有利於加強對房地產公司債券發行人的償債能力、信息披露等要求,規範募集資金用途管理,加大券商等承銷機構的核查職責要求,有利於維護房地產市場和資本市場的穩定,維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