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要理解“罰看遠光燈”裏“非強制”的意義
廣東省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官方微博1日晚發佈消息:“今晚整治亂開遠光燈,查到就坐這把‘綠椅子’好好體驗一分鐘!”隨後,@深圳交警發佈多條微博,並配有執法圖片。在執法過程中被查到使用遠光燈的司機需坐在一把“綠椅子”上,面對着自己車輛,親自感受遠光燈,體驗一分鐘(詳見今日A7版)。
深圳警方“亮瞎眼”式處罰,網友或點贊或吐槽,而不少人也擔心,這種處罰方式會傷害司機的眼睛。對此,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回應稱,這個行動主要以體驗為主,並非強制。那麼,如何理解這個“非強制”呢?
首先,我們要看到,深圳交警在執法中,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違規使用遠光燈的行為處300元罰款、記1分,即不論有沒有坐上“綠椅子”接受“亮瞎眼”式處罰,都會罰300元、記1分,這個是強制的。其次,據悉,“非強制”並不意味着違規司機可以不接受“遠光燈”照射,而是説警方不會使用暴力手段強迫司機持續緊盯車燈,司機不一定要體驗足一分鐘,體驗過程中也不必全程睜眼。顯然,在強光刺激下,人會本能地閉上眼睛,眼睛在閉合狀態下短時間受到燈光刺激,其實不會造成什麼傷害。
可見,“非強制”充分考慮了被處罰者的身體健康,同時能起到良好的教育意義:讓司機設身處地地感受到遠光帶給人的第一反應就是要閉眼、要移開視線,知道讓人在開車時陷入視覺困擾是一件非常危險的事情,這正是體驗式處罰想要達到的目的。雖然根據法律規定,交警可以對亂開遠光燈的駕駛員採取扣一分、罰款300元的措施並進行口頭警告,但有些人就是不在乎這點錢和這點分,更聽不進説教,那麼讓他親自感受自己行為的危害性,無疑最具有説服力和教育意義。
當然不免有人質疑,這不是法外施罰嗎?要我看,與其説這是一種處罰,倒不如説是一種教育。《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因此,深圳警方的做法其實有法可依。根據新浪網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超過90%的人對這一做法表示支持,這説明,大部分人都對亂開遠光燈的行為深惡痛絕,認為這種處罰方式大快人心。因為對於這種普遍多發的輕微違法行為,常規的處罰方式與力度已經很難奏效了。
毫無疑問,體驗式處罰對執法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耗費了更多的執法資源,其目的,就是要讓輕微違法者真正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受到足夠的觸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