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捐”扶貧:説好的法治思維呢?
日前,有網絡爆料稱,雲南省永勝縣為加快全縣脱貧攻堅進程,發文要求幹部職工捐扶貧款,每名職工最低捐款1000元。11月1日下午,永勝縣委宣傳部回應稱,網爆內容屬實,目前縣裏已召開領導幹部大會,縣長已致歉並承諾將退回捐款(11月2日《京華時報》)。
縣委、縣政府聯合下發通知,依據行政級別和技術職稱明碼標價,要求全縣幹部職工籌資“助力脱貧攻堅”……在大力倡導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當下,爆出這種新聞,真讓人感覺匪夷所思。
儘管通知中並未出現“捐款”字樣,而是美其名曰“籌資”,但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能一眼看出:所謂“籌資”,不過是“募捐”“捐贈”的“馬甲”。而以縣委、縣政府名義聯合下發通知,並以毫無迴旋餘地的口氣要求“認真遵照執行”,顯然説明:“籌資”是強制性的,是不可以討價還價的。這是什麼行為?不就是公益事業捐贈法和慈善法都明令禁止的“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行為嗎?
可見,不管打着多麼高大上的旗號,不管使用什麼樣的措辭,永勝縣此舉都經不起法律的考問。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要“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何謂法治?簡言之,就是依法而治,即管理國家、治理社會主要依靠法律這種普遍、穩定、明確的規範和規則,而不是法律之外的某些習慣和辦法,更不是個人包括領導者的意志和看法。強調領導幹部要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能力,就是要求領導幹部在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推動工作和事業發展時,根據法律規則認識和解決問題。如果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置若罔聞,連法律的底線都敢突破,那還談何“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
直接違法還只是問題之一。法治思維不僅是一種規則思維,也是一種程序性思維。正因為如此,《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脱貧攻堅無疑是當前一項重要政治任務,試問:如果嚴格按照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進行決策,發文“逼捐”扶貧的鬧劇還會上演嗎?正是因為決策程序的隨意和缺失,永勝縣籌資助力脱貧攻堅的實施方案不僅違法,而且與“精準扶貧”“精準脱貧”的要求相去甚遠,體現出一種為摘窮帽子不惜任性而為的急功近利式“政績飢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