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揚法治大旗,堅拒港獨逆流
作者:李澍
作者: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副教授 吳沈括
近期,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兩名侯任議員在就職宣誓時擅自篡改誓詞,公然宣揚“港獨”並侮辱國家和民族,深度傷害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和海外華人的感情,激起了社會各界的共同憤慨。
11月2日,上述議員更是糾集多人有組織地暴力衝擊香港立法會,企圖“自行宣誓”。不僅嚴重擾亂會場工作秩序,而且直接導致六名現場安保人員受傷送院。包括香港立法會主席、香港民建聯主席以及香港經民聯副主席在內的各界賢達一致給予強烈譴責。
雖為個別事件,然絕非小事。其事關“一國兩制”偉大實踐的制度底線,事關國家安全、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等國家核心利益,事關香港例法、基本法乃至國家憲法的尊嚴權威,更事關國家民族利益和香港根本利益。因此,對此類事件必須保持高度警惕,通過高揚法治大旗,堅決抵制港獨逆流。應當嚴厲指出的是,這一惡劣事件直接反映了當事香港議員所犯的三大嚴重錯誤。
其一,嚴重損害民族情感和國家最高利益。眾所周知,千百年來中國人民對祖國統一的深刻情感既是永無可能被磨滅的文化血脈,更是中華民族賴以實現偉大復興、傲立於世界舞台極為寶貴的國家軟實力所在。
正是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開宗明義:“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憲法第54條則莊嚴宣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顯然,前述議員作為中國公民在正式的宣誓場合實施有辱國家民族、鼓吹地區分裂的行為,已然違犯了憲法所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基本義務。
其二,極端無視香港社會的集體福祉和共同期待。無可否認,自從香港迴歸祖國以來,始終保持着社會穩定和經濟繁榮,國際地位顯著提升。其根本原因是香港背靠祖國大陸,搭上了國家快速發展的時代快車。可以説香港與祖國內地,不僅在文化感情上,而且在政治和經濟上,始終是休慼與共、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這也是香港持續發展的根本憑藉。
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法律層面有着明晰的表述,其第1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同時,作為制度性保障,基本法第42條則進一步要求:“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當前,少數人企圖割裂香港與國家間固有聯繫的惡言劣行,直接違犯基本法的價值宗旨,踐踏的是全體香港市民的切身利益和長遠期許。
其三,徹底背離侯任議員的政治承諾和任職資質。毋庸置疑,作為香港議事機構的成員,立法會議員應當具備最起碼的道德操守和政治素養,應當具有為香港社會之整體考慮的價值情懷和視域境界。在此問題上,香港特區《宣誓及聲明條例》和參選時當事議員所簽署的法定聲明有着明確無誤的界定:一方面,參選人需要申明自己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另一方面,議員拒絕或者忽略作出宣誓,則必須離任或被取消就任資格。
不僅如此,香港基本法第104條更是以無可爭議的權威要求所有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前述當事候任議員的所作所為侮辱民族、國家,蔑視法治立場,反映出其極強的政治惡意,根本不具備擔任廣泛代表民意的立法會議員的基本條件。
“天下大勢,浩浩湯湯,順之者昌,逆之者亡”,港獨惡行逆潮流而動,不得人心,必將被掃入歷史的垃圾堆。在法治昭昭的今天,完全有必要通過法制手段堅決予以遏制,徹底翦除港獨勢力滋生蔓延的可能性。
我們欣喜地看到,作為基本法的法定有權解釋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時度勢,已經專門針對香港基本法第104條啓動釋法程序,提出釋法議案,其法律和法理依據充分,可謂正當其時。此次釋法,對於推動基本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得到全面準確貫徹落實,確保國家方針政策的實施不走樣、不變形,對於維護香港繁榮穩定,對於捍衞國家法治權威,將產生多重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