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駐所檢察室,核心職責是監督
只有明晰機構職責,才能發揮駐派出所檢察室“派”的權威和“駐”的優勢,使其成為維護司法公正、維護公民合法權利的重要力量。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關於加強偵查監督、維護司法公正情況的報告時透露,檢察機關將探索在主城區、城鄉接合部、刑事案件高發區域公安派出所設立駐所檢察室(官)。
近年來,隨着公安機關刑偵主體重心的下移,派出所在刑事執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加強對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的監督,不僅有助於促進公安機關執法規範化,更有助於人權保障。不少地方在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過程中,也在嘗試建立、健全檢察機關對派出所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機制。實踐證明,這些探索對糾正執法不嚴、司法不公,消除監督盲區等,都產生了積極作用。
在派出所設立駐所檢察室(官)的積極意義無需置疑。不過,在推進這一改革前,我們有必要對派駐檢察室的實踐效果進行回顧和評估。雖然派駐檢察室早已不算新生事物,但在許多地方和領域,派駐檢察室並未發揮應有的作用,甚至難言盡職盡責。比如,有的監所檢察室對看守人員翫忽職守聽之任之,結果引發了許多惡性事故;有的地方雖然基層腐敗多發,但派駐鄉鎮檢察室多年未發現一起案件線索,個別派駐檢察室甚至和腐敗分子沆瀣一氣。
出現上述問題,主要原因有兩個:一是定位不清。不少派駐檢察室過於重視與基層執法部門的配合協調,強調監督與支持並重,沒能把監督放在核心位置。二是責任不明。有的派駐檢察室對監督職責範圍內的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翫忽職守、貪污腐敗等現象,不願展開監督和調查,而且並未因此承擔失職責任,有的地方甚至“幹好幹壞一個樣”,完全背離了設置派駐檢察室的本意。
因此,在向派出所派駐檢察室(官)時,首先必須對派駐檢察室(官)進行準確定位,明確設置的核心意圖是完善對刑事偵查活動的監督,是加強對公安刑事偵查活動的制約,而不是“支持與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也就是説,派駐檢察室(官)的工作重心是,對立案行為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對嫌犯刑訊逼供和誘供行為、是否存在徇私舞弊、放縱、包庇犯罪分子等進行監督,而不是一般的法律宣傳,更不是配合、協助辦案。其次,要明晰派駐檢察室(官)的責任認定,對於羣眾反應強烈的嚴重問題,派駐人員若聽之任之、無所作為,就要依法追究其責任。只有明晰機構職責,並將派駐人員的權力同樣“關進籠子”,才能發揮駐派出所檢察室“派”的權威和“駐”的優勢,使其成為維護司法公正、維護公民合法權利的重要力量。
還需指出的是,目前檢察機關設置派駐檢察室的法律依據尚不夠充分,其職責等也有待法律進一步明確,這也是制約派駐檢察機構發揮作用的重要原因。這些問題,值得在修訂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時予以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