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大元談人大釋法:維護憲法尊嚴 凝聚法治共識
海外網11月8日電11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對《基本法》104條的解釋,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11月8日,在人民日報海外網舉行的“金台沙龍”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韓大元認為,從憲法學角度來説,有四個方面的重要意義:
*第一,通過釋法,履行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憲法職責。*大家知道,法律解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憲制權力,也是憲制義務。自香港迴歸以來,根據基本法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曾進行了四次解釋,產生了積極的效果,也積累了釋法的經驗。通常説來,法律解釋一般針對兩種情況:一是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含義;二是法律制定後出現了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這次釋法屬於第一種情況,即104條有關宣誓的性質、宣誓的效力、違反法定喜歡是要求的責任等需要根據立法原意做出明確説明。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據憲法和基本法做出的解釋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成為特區憲制的一部分,特區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都一體遵循。
*第二,通過釋法,規範了宣誓的程序與效力,並對104條的不同理解與爭議的相關語言、規範內涵以及界限,不同含義之間的界限等進行了説明。*如明確104條有關“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同時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基於宣誓的法律性質,釋法要求宣誓人要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要準確、完整地宣讀法定誓言,不得篡改,更不能在誓言中塞入與“擁護”、“忠誠”相矛盾或者挑戰憲法和基本法的表述或內容。這種解釋對基本法的實施會產生積極影響,也會成為大家一體遵行的規範引導。
第三,通過釋法,體現了國家主權的憲法意志以及公職人員應具有的政治道德與法定義務,進一步明確了中央與香港特區的憲法地位,即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地方政權,不是獨立的政治實體,所有特區公職人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構體系的組成部分,“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公職人員的基本政治道德,也是必須履行的一種憲制義務。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宣誓相關內容的解釋,實際上從國家主權的高度,闡明瞭國家主權與國家意志,是對公然宣揚“港獨”言行的明確的、積極的,同時也是有效的法律回應。
*第四,通過釋法,表達了維護憲法和基本法尊嚴的意義,豐富了基本法規範內涵,便於人們統一對法律的理解,重申法治的價值,珍惜基本法給香港社會穩定與發展所帶來的積極作用。*特別行政區制度是嶄新的實踐,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不同的理解與認識是正常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於香港社會穩定,維護主權以及憲法尊嚴的必要性,主動對104條進行解釋,也是香港社會各界關切的積極回應,有助於香港社會樹立法治信心,消除社會爭議,明確規範指引,回到法治的軌道,嚴格依照基本法辦事,尊重法治,進一步發揮基本法在香港社會穩定與發展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