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個“無公開不得采購”如何?
中國社科院國家法治指數研究中心等多個研究機構日前發佈的《政府採購透明度評估報告(2016)》引起外界不小的關注。與報告中列舉的廣東廣州、湖南長沙等透明度頗高的城市相比,93個地市級政府中,竟有12個城市被指“政府採購透明度得零分”,在《政府採購法》施行13年後,着實令人大跌眼鏡。
報道稱,之所以這12個地級市政府採購透明度墊了底,主要是其要麼沒有政府採購網,“僅通過其他相關網站發佈過極少量標準化貨物採購信息”,要麼建了政府採購網形同虛設,“幾乎未發佈過標準化貨物採購信息,也無其他集中發佈政府採購信息的網站”。必須承認,建政府採購網並非一項強制性要求。無論是2003年起實施的《政府採購法》,還是財政部2004年制定的《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側重的多是“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政府採購信息公告應當遵循信息發佈及時、內容規範統一、渠道相對集中”等原則性規定。但如果確如報告所言,研究者做了詳細複查,依然查不到充分有效的信息,這本身就耐人尋味,也違背了前述“管理辦法”中“便於獲得查找”的原則。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此説法放到政府採購上再恰當不過。提起政府採購,首先湧入大家腦海的,十有八九都是那些“奇葩”政府採購的報道。比如,有研究所花6000元買一個128M的原裝內存條,還有財政局採購蘋果iPod作U盤,等等。如果説前者是“天價”的代表,那麼類似後者這樣簡直就是“任性”,何況那些在採購物品技術參數上設置層層“隱性障礙”者。政府採購一旦缺乏足夠的信息公開,不僅從理念上損害公眾對公共預算支出的知情權,更在實際操作中建構了一個缺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結果往往是花了大錢辦小事,既增加公共財政負擔,又為腐敗提供便利。被曝光的“天價採購”從另一個側面説明,只有把政府採購放到太陽底下,接受公眾和媒體的監督乃至“挑刺兒”,才能確保“錢花到刀刃上”。
過去幾年裏,從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政府採購法》,到國務院頒佈《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再到財政部出台相關管理辦法,中央層面對政府採購信息公開化、流程標準化的推動不遺餘力。然而,報告中提到的12個城市,又應該給相關部門足夠警醒。假如破除政府採購“隱形障礙”稍顯複雜,那麼信息公開作為底線原則必須實現,倘若連“買什麼”都不公開,那後續“怎麼買”等一系列流程的監督更無從談起。西諺有云“無選票,不納税”,意思是老百姓的錢與對權力的監督必須捆綁在一起。套用到我們的政府採購上,要確保公開透明、公平競爭等原則得到落實,不妨建立“無公開不得采購”的強制性約束。不僅要採購招標信息公開,而且要採購流程公開,中標結果公開;不僅要按照法律規定在媒體上公告公開,更應該儘量做到集中發佈,可行的情況下要順應電子政務新趨勢在“兩微一端”等平台發佈。
“政務公開是政府必須依法履行的職責。”這是新一輪深化“放管服”改革中反覆被提及的一句話。這裏的“政務”,既包括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的工程、項目等決策信息,以及對突發公眾事件、公共輿情的回應,還應包括政府採購這樣涉及政府運作本身的重要信息。只有切實做到“政務公開是常態,不公開是例外”,政府的公信力才能真正建立起來。(張東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