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強化房地產等行業公司債監管
公司債半年報信息披露質量提升
今年是新公司債改革後定期報告集中披露的第一年,上交所有關負責人昨日表示,從2016年公司債券半年報披露情況看,此前信息披露不及時現象得到了較大扭轉,披露及時性較2015年年報進一步改善,公司債整體披露質量也有較大提升。
該人士表示,上交所公司債半年報監管強化了對房地產、產能過剩行業公司債的監管,聚焦重點監管事項,加大對私募債的監管力度,嚴肅處理了以定期報告替代臨時報告的問題。未來上交所將研究制定信息披露監管指引,就定期報告披露的標準及要求予以細化,並啓動公司債券相關業務規則修訂工作。
公司債半年報準時披露率達99%
在新公司債改革前,上交所上市掛牌的企業債和中小企業私募債因種種原因,隨意申請延期披露,不按規定時間披露定期報告的問題較為突出,損害了投資者及時獲取信息的權利,影響了市場的正常秩序。
該負責人表示,上交所從2015年年報開始,將及時性作為信息披露監管的首要任務,集中處罰了一批年報披露不及時的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從今年半年報披露情況看,強化監管取得了明顯效果,信息披露不及時現象得到了較大扭轉,披露及時性較2015年年報進一步改善。
數據顯示,截至半年報法定披露截止日的8月31日,僅有4家公募公司債、11傢俬募公司債、15家企業債發行人未披露半年報,準時披露率達到99%。
對未在法定披露截止日披露債券半年報的發行人,上交所已視情況全部採取了監管關注或監管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該負責人昨日稱,對至今仍未披露的4家企業債發行人,上交所將繼續跟進,加大督促力度,並視具體情節進一步採取更嚴厲的自律監管措施,堅決將信息披露及時性原則落到實處。
不僅如此,該負責人稱,從已經披露的半年報來看,今年整體披露質量有較大提升,基本能夠按照今年5月證監會發布的準則規定格式進行披露,披露內容也較以往更詳盡。
但同時,本次半年報也反映出部分發行人信息披露的針對性不強、有效性不足的問題,比如債券募集資金使用的披露較為籠統或含混不清,發行人經營、財務指標和會計數據重大變動的具體原因披露不清或以指標解釋指標等。
強化對房地產等重點行業監管
自去年新公司債發行以來,上交所公司債券發行人行業結構呈現出相對集中的特點,市場對房地產、過剩產能行業公司債券的風險也比較關注。記者瞭解到,就在10月底,上交所對房地產、產能過剩行業公司債發行審核試行分類監管,加強對這兩個行業信息披露和償債能力的要求。
上交所有關負責人昨日稱,本次半年報監管借鑑學習了股票定期報告監管經驗,並按照債券監管的屬性和規律,做了進一步的探索和改進。與公司債年報相比,上交所嘗試對房地產和過剩產能行業的債券發行人進行重點監管,配備具有一定行業經驗的專門監管團隊。
“除關注一般的生產經營和財務指標的變化情況外,還結合過剩產能和房地產行業的各自特點,進行有針對性的問詢和監管。”該負責人稱,對過剩產能行業發行人,重點關注發行人在報告期內去產能的進展情況和相關措施實際效果,新增投資和技術改造情況,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和受到監管處罰的情況等。
該人士表示,對於房地產行業發行人,則重點關注在報告期內去庫存情況,新增土地儲備和購置情況,三四線城市業務佔比情況,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及利潤佔比情況,新增借款和債務情況,募集資金使用和資金往來佔款情況,哄抬地價、捂盤惜售違法違規情況等。
目前,2016年半年報披露工作已基本收尾。該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針對定期報告披露中存在的常見問題,研究制定信息披露監管指引,就定期報告披露的標準及要求予以細化,統一信息披露監管尺度,規範發行人信息披露行為。同時,儘快推動制定併發布公司債券發行人臨時公告內容與格式指引,指導發行人加強重大事項的信息披露工作。
記者瞭解到,目前上交所已啓動公司債券相關業務規則修訂工作。該負責人表示,根據公司債券市場近兩年的發展實踐,在前期完成修訂評估工作的基礎上,未來將積極推進《債券上市規則》和《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進入正式修訂程序。
此外,上交所還將修改私募債券相關業務規則,進一步加大對私募債券的監管力度。對於約定不披露定期報告的存量私募債券,上交所將通過加強對債券受託管理人的監管,引導受託管理事務報告披露發行人的經營與財務情況等影響償債能力的關鍵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