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直播規範管理要跟上
網絡直播的規範應重在守住底線。對網絡直播,應在商家和信息服務者的違法行為治理上做出更明確的規範。
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佈新規,明確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和直播發布者在提供新聞信息服務時,都應取得相應資質;互聯網直播服務者應對網絡直播和彈幕等互動內容承擔審核責任,實行先審後發管理。
針對當前網絡直播存在的各種亂象,這些新規在明確網絡直播平台和信息發佈者的主體責任、強化網絡信息發佈的技術控制和內容監管等方面,無疑將起到明顯作用,也將使當前存在的無序競爭、內容低俗、欺詐侵權等網絡直播中的嚴重問題得到明顯改觀。
近些年,信息傳播新技術不斷帶來新商機,商家和網絡達人們能敏鋭地捕捉這些機會,迅速走紅並賺得盆滿缽滿。但由於相應規範的缺失,伴隨而來的各種偏差和問題往往在初期得不到有效治理。只有等到問題日益突出了,管理部門才會出台相應規定。這反映出兩個方面的深層問題:一是管理機制上存在弊端,二是社會本身的失範。
從管理機制上説,新的商業形式和社會互動形式,突破原有監管分工範疇,涉及多個管理部門,從而導致監管責任不明確。如網絡直播,涉及視頻的內容管理、商業欺詐、隱私權等諸多方面,需要有相應商業和法律規範的支撐。這就要求管理部門能協調各自的職能,進行多頭而專業的管理。
而從社會規範上看,當前網絡社會中存在的一切問題,都是現實中社會失範的表現。網絡空間就是現實的社會空間,當技術空間中強制性他律鬆弛之時,道德自律缺失的問題就自然被放大了。街頭仙人跳、電信欺詐、直播造假,本質上都是一回事。
這也對管理理念提出了挑戰。網絡直播的規範應重在守住底線,而摒棄道德淨化思維。直播吃飯、直播睡覺,只要不違法,萬人圍觀也罷,日賺一萬元也罷,都是新的情感消費和符號消費形式,恐怕難以杜絕。對網絡直播,應在商家和信息服務者的違法行為治理上做出更明確的規範。
期待網信辦的新規能使網絡直播風氣為之一新,更希望政府管理部門和整個社會能跟上技術發展的步伐,更好地應對信息社會變遷的挑戰。(劉國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