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潤光伏索賠案將進入二審
備受關注的海潤光伏索賠案,目前又有新動態。《投資快報》記者從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謝良律師處獲悉,自國慶後至今,其已陸續收到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發的32位海潤光伏投資者的一審判決書,投資者均獲勝訴,大多數投資獲賠率接近100%,其中多位投資者甚至100%獲賠。目前,其又陸續收到海潤光伏提出的上訴狀,這也意味着海潤光伏系列索賠案將進入二審。不過,投資者一審獲勝的判決已極大地鼓舞了投資者維權信心,海潤光伏上訴並未阻礙投資者繼續加入索賠,已有眾多投資者在一審判決後繼續加入了索賠行列。
投資者歷經波折終一審獲勝海潤光伏上訴不影響繼續索賠
首批投資者索賠獲法院立案後,海潤光伏大股東楊懷進曾提出過八折和解方案,部分投資接受和解,但也有很多投資者並不同意該方案。最終,這些投資者終於等到法院判決,結果並未讓投資者失望,絕大多數投資者一審高額獲賠甚至全額獲賠。
一份法院判決顯示,原告某投資者與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該投資者請求被告海潤光伏公司賠償投資損失70070元。但被告海潤光伏否認其發佈的公告誤導了投資者,也否認其存在虛假陳述,並且主張投資者投資股票造成的損失屬於正常商業風險,與海潤光伏披露公告之間不具有因果關係。此外,2016年4月22日,海潤光伏還向法院提出中止審理申請,以該案必須以九潤管業請求撤銷江蘇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為由,要求中止索賠案的審理。
據此,一審法院歸納雙方存在三大爭議焦點:1、本案應否中止審理;2、海潤光伏被處罰的行為是否構成虛假陳述;3、前述行為與原告主張的損失之間因果關係應作如何認定,是否應剔除系統風險等因素的影響。
圍繞三大爭議焦點,一審法院一一予以評述並逐一駁回了海潤光伏各項意見:
對於是否中止審理,一審法院並未准許海潤光伏提出的中止審理申請,理由是,對《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提起了行政訴訟的主體系海潤光伏的股東九潤管業,而非本案當事人海潤光伏。同時,依據現已查明的事實,可以對海潤光伏是否構成虛假陳述並給投資者造成損失作出認定。
對於海潤光伏是否構成虛假陳述的問題,一審法院指出海潤光伏在2015年1月23日發佈《分配預告》的行為,屬於對重大事件的誤導性陳述,構成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應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於因果關係問題,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海潤光伏提交的上證指數大盤、同行業其他個股及ST海潤的三份K線走勢圖等尚不足以證明原告的全部或部分投資損失系因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因素所致。因此,本案並未剔除系統風險等因素的影響。
最終,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海潤光伏在判決生效十日內,賠償該原告投資損失合計70070元。這也意味着,法院一審判決全額支持了該投資者的全部訴訟請求。
不過,隨着海潤光伏陸續提出上訴狀,該系列案還將進入二審程序。“即使海潤光伏提出上訴,從以往案例來看,一般上訴後二審維持原判的居多。而且,上訴也不影響投資者繼續加入索賠以及其他一審案件繼續開庭審理。因為每個投資者索賠案基本上是獨立的案件,都需要投資者單獨起訴。日前,在一審判決後,我們已幫助新一批投資者辦理了立案繳費手續。其他一些未開庭的案件也剛剛於10月31日開庭審理。”謝良律師説。
誤導性陳述被罰引發億元索賠大案
2015年10月23日,海潤光伏公告稱:2015年10月22日,公司收到江蘇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5]5 號).
該處罰決定書認定:海潤光伏、公司原股東江蘇紫金電子集團有限公司、公司原股東江陰市九潤管業有限公司、楊懷進於2015 年1月23日披露的《2014年度利潤分配預案預披露公告》和《關於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預案的提議》存在誤導性陳述。最終,江蘇證監局決定對海潤光伏及相關責任方給予罰款等行政處罰。
就在海潤光伏因誤導性陳述被罰不久至今一年時間中,全國各地投資者陸續將海潤光伏等告上法庭。
2016年10月10日,海潤光伏公告顯示:截至目前,公司共收到646起證券虛假陳述股民索賠案件,訴訟金額共計約人民幣13,531.13萬元,其中共同被告案件涉及金額為人民幣6,330.66萬元,上述案件均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上述646起股民索賠案件中,107起案件已和解,涉及金額合計人民幣2,367萬元,該部分已由公司股東楊懷進先生承擔;另有365起案件已開庭審理,其中已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案件33起,涉及金額共計人民幣272.12萬元,該判決尚屬一審判決,其餘尚未結案;其他174起案件尚未開庭審理。
被證監會立案前後股價波動大投資者短期損失慘重
數據顯示,在海潤光伏被江蘇證監局立案調查前後,其股價出現過較大波動。從2015年1月中下旬,海潤光伏股價呈逐步上漲走勢,至2015年1月23日以每股10.31元漲停收盤,1月26日最高成交價至10.45元,之後幾個交易日股價逐步下跌,到2015年1月30日,海潤光伏股價收於每股8.29元。然而,就在海潤光伏發佈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後的首個交易日即2015年2月16日,海潤光伏開盤即以每股7.46元的價格跌停,收盤時仍然跌6.88%,收於7.72元。僅在這不到十個交易日的時間裏,海潤光伏最大跌幅竟達28.6%。
《投資快報》記者瞭解到,參加索賠的投資者,主要是2015年1月底這段時間購買海潤光伏股票遭受了重大損失。就以近期剛剛委託謝良律師辦理立案手續的某投資者為例,其於2015年1月23日至1月30日陸續買入海潤光伏股票120.91萬股,成交金額高達1197萬元,此後一直持有至損失基準日2015年3月5日仍未賣出。經計算,截止評估投資者損失的基準日2015年3月5日,該投資者在一個月多的時間內損失高達約254萬元,虧幅21.2%。“若比照一審判決,該投資者全額獲賠可能性非常大。”謝良律師解釋。
具體哪些投資者可參與索賠?謝良律師表示,根據《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並結合法院一審判決以及諸多已參與索賠的投資者的交易情況,凡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30日期間買入且在2015年1月30日仍持海潤光伏股票的投資者,無論在2015年1月31日之後是否賣出海潤光伏股票,均可參與索賠。該案訴訟時效截止2017年10月23日,離目前僅剩不足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