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誰下達了罰款指標
針對網傳河南南陽兩名交警為搶開罰單引發激烈爭執一事,當地警方12日晚間通報稱,涉事的兩名警員已被停止執行職務,並責令做出深刻檢查。
河南南陽交警部門的調查顯示,11日上午11時許,第六勤務大隊機動中隊王某等人與第二勤務大隊三中隊閆某等人在南陽市信臣路與濱河路交叉口附近執勤過程中,發生言語衝突,部分言行被羣眾攝錄成視頻後上傳至互聯網。當事警員行為失當,言語粗俗,表述有誤,引起了羣眾的誤解,影響了警隊形象。
兩撥交警因為處置交通違章發生了爭執,這讓我們感到奇怪,交警真的是在努力工作,以至於兩撥人為了爭“任務”產生了矛盾,這確實應該表揚。只是不知道,發生交通違章的地方究竟屬於哪家的地盤,所以也無法判斷誰去執法更有理由。或許,信臣路與濱河路交叉口就是一個“結合部”,雙方都可以交叉執法,所以難分對錯了?
現在,南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已對涉事警員停止執行職務,責令做出深刻檢查。同時,已將此事件通報全體勤務民警,舉一反三,嚴格規範執勤執法行為,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那麼,我們就來個“舉一反三”,看一看這背後的問題到底是什麼。
兩撥交警為什麼會因為搶開違章罰單發生爭吵?從新聞內容看,並不是爭着多幹工作的好人好事,而是有着更隱秘的原因。年輕警員稱,“你開你的(罰單),我開我的,誰能攔住(違章車輛)是誰的本事,誰也不影響誰,都把任務完成了。”該警員還稱,因被馬姓領導所逼,如果開不來罰單回去則要捱罵。這就明白無誤地告訴我們,兩撥交警之所以搶開罰單,是因為上級下達了開罰單的任務,完不成會挨批評的。
給交警下達罰款指標,這本是個原則錯誤。就公安部門來説,取消“罰款指標”問題,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早已三令五申,禁止向公安民警下達罰款指標,禁止向交警下達罰款指標。例如,《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建立交通民警執勤執法考核評價標準,不得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不得以處罰數量作為考核民警執法效果的依據。
向民警下達罰款指標,這是非常荒唐的。我們執法的原則是“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所有違法行為都應該得到查處,難道違法行為也會按照我們的指標發生?下達罰款指標必然產生兩種情況:當下達的罰款指標過低,難道在完成罰款任務後,對違法行為就不再處罰了?下達的罰款指標過高,必然導致交警濫處罰、多罰款,讓法律的嚴肅性化為烏有。如果這種罰款指標和獎金、考核、評優升級掛鈎,只能逼迫交警亂執法、亂罰款。所以,下達罰款指標是違反法治原則的。
那麼,南陽交警支隊在處罰搶開罰單的交警時,有沒有發現錯誤的根源正是自己逼出來的?如果南陽交警支隊也發現了自己下達罰款指標的錯誤,難道讓他們自己監督自己,自己處分自己?
南陽交警不是説“舉一反三”嗎?那就把下達罰款指標的問題説明白,糾正錯誤並且追究責任,否則,舉一反三就是騙人的官話。(殷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