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多項治理瑕疵 ST華澤遭責令整改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ST華澤似乎陷入了監管的暴風眼。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不實遭證監會調查一事尚未“靴子落地”,如今又因公司治理存在多處瑕疵而被四川證監局責令改正。
ST華澤今日公告,公司11月10日收到四川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於對成都華澤鈷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其中重點關注上市公司向關聯方提供擔保卻未履行相關審批程序等涉嫌違規的行為。
四川證監局指出,ST華澤於今年4月29日公告,去年11月16日,子公司陝西華澤鎳鈷金屬有限公司(簡稱“陝西華澤”)開具了3億元商業承兑匯票,為關聯方陝西星王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提供擔保,承兑人為ST華澤。四川證監局調查發現,該擔保事項屬於為實際控制人的關聯方提供的擔保,公司公告該事項未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批通過。
與此類似,四川證監局還發現,今年6月8日ST華澤曾公告,2015年公司為實際控制人王濤的3500萬元債務及利息承擔連帶責任擔保。該擔保事項屬於為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公司公告該事項未履行相關審批程序。今年9月27日,ST華澤又公告,為平安鑫海資源開發有限公司7000萬元銀行貸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該擔保事項屬於公司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50%以後提供的擔保,但ST華澤卻公告無需將該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此外,今年9月30日,ST華澤公告為陝西華澤新增5億元連帶責任保證擔保。陝西華澤資產負債率超過70%,該筆擔保金額超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10%,且該擔保還屬於公司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50%以後提供的擔保,但公司公告稱,該擔保事項無需提交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
對此,四川證監局表示,根據《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第一條、《公司法》第十六條、ST華澤《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上述擔保事項均屬於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擔保事項,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大會審批。根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第四十八條,四川證監局對ST華澤採取責令改正的措施,公司應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之內整改,並向四川證監局報送整改報告。對此,ST華澤今日公告稱,公司將針對四川證監局所提出的上述問題及要求,及時按規定進行整改。
此前,ST華澤已因涉嫌信息披露不實等證券違法違規行為而遭證監會立案調查,存在被實施暫停上市的風險。據公司最新公告披露,目前無法獲知證監會對公司立案調查事項的進展,也無法預測本次立案調查可能的處罰是否會使公司觸及暫停上市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