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趙晚報:“尋娃礦泉水”是義利合一式營銷
近日,山東省青島市不少細心市民發現,青島市區部分便利店出現一款印有失蹤兒童頭像的礦泉水,瓶體上印着失蹤兒童頭像及其基本信息,廠家承諾對幫助孩子還家者重獎10萬元。(11月15日《法制日報》)
廠家在礦泉水瓶上印刷失蹤兒童頭像,應當説這確實帶有藉着幫助尋找失蹤兒童的噱頭進行營銷以達到營利的目的。但即便如此,“尋娃礦泉水”對於尋找失蹤兒童來説,仍然是利多、利好的做法。縱然“尋娃礦泉水”是一種營銷手段,那也是一種義利合一式營銷,“尋娃礦泉水”的逐利性不但沒有傷害社會道義,相反放大了道義和社會責任。
從傳播角度説,“尋娃礦泉水”增加了尋找失蹤兒童信息發佈的平台和載體,雖然到目前為止,“尋娃礦泉水”還沒有獲得一條尋找失蹤兒童的有效線索,但這畢竟為失蹤兒童的父母找回孩子增加了信息發佈渠道,擴大了失蹤兒童信息的閲讀羣、閲讀量,為找回孩子增加了希望。當“尋娃礦泉水”銷量達到一定程度,深入農村地區後,就會為尋娃增加更大的希望。僅衝這一點,我們就應當肯定“尋娃礦泉水”存在的價值,而非簡單的質疑。
山東省是販賣兒童的重災區之一。從目前公開判決情況來看,福建、山東和河南三地的確是被拐賣兒童最常被賣到的省份。從這個角度説,廠家在青島推出“尋娃礦泉水”,具有很強的針對性,而非簡單地製造營銷噱頭。
從法律角度講,礦泉水瓶上發佈失蹤兒童照片、信息,只要得到了失蹤兒童監護人的授權和許可,就不存在侵犯兒童肖像權等侵權行為,就屬於一種合法性做法,任何人都無權干涉。而且,只要礦泉水瓶上發佈的失蹤兒童照片、信息是準確無誤的,也不會給失蹤兒童及其父母帶來任何負面影響,因而不應受到指責。
總之,廠家生產“尋娃礦泉水”的主觀目的就算是為了營銷、賺錢,但在客觀上有利於家長尋找失蹤兒童,“尋娃礦泉水”的利益追求與社會道義並不衝突,這種營銷手段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