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立法須把握三個關鍵
對於信用降級、信用受損的單位和個人,要有申訴機制,也要給其改過自新的機會
上海將成為國內第一個為信用立法的省份。11月14日,記者從開幕的2016上海“誠信活動周”上獲得這一信息。有關負責人透露,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已於10月11日將信用立法從預備項目轉為市人大年度正式立法項目,預計將於今年12月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上海信用立法有望在2017年上半年完成(11月15日新華網)。
“人無信不立,業無信不興”,這是大家認可並常説的一句話。但在現實中,不守信用現象卻很突出,典型例子如“老賴”。而要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離不開立法和技術支持,其中立法是基礎。然而,信用立法卻很滯後。2013年貴州省政府出台過《貴州省企業信用徵集和使用管理辦法》,但侷限於企業信用。而上海人大為信用立法,更值得期待。
應該説,上海人大進行立法,無論是從立法權威性、專業性來説,還是從法規適用範圍來説,會比貴州省上述信用辦法更有示範價值。一旦上海信用法規出台,相信不少地方會借鑑、效仿,因為建設信用社會早已成為一種共識,但由於之前國內缺乏真正引領者,所以很多地方缺乏相關立法經驗。上海為信用立法,就會為其他地方提供立法經驗。
不過,上海立法者也沒有為信用立法的經驗。怎麼辦?一種辦法是借鑑國外信用立法經驗,比如美國早就有《誠實信貸法》《公平信用報告法》《信用控制法》等。另一種辦法是以問題為導向,圍繞各種失信問題進行立法。但不管怎麼做,筆者認為,關鍵在於把握好三個關鍵,只要在這些框架內進行立法,應該説不會跑偏。
首先,徵信主體和徵信對象須明確。即誰有權徵信和管理信用系統需要在法律中明確,否則會亂套,比如,如果隨便一個部門或者機構都可以徵信,那麼不僅容易造成徵信權濫用,而且個人信息也缺乏保護。從相關資料看,信用體系主要包括三種,即政府信用體系、企業信用體系以及個人信用體系。每一種信用體系應該由相應的部門或機構來承擔責任。
徵信對象應該覆蓋所有人羣或機構,包括政府部門。問題是,誰來負責政府部門信用徵集和管理?如果政府部門自我管理信用系統,顯然是不公正不可靠的,似乎只能由獨立的社會機構或者地方人大來負責政府信用管理,而且,政府信用管理應該置於社會監督之下。對於企業和個人信用管理,除了要明確徵管部門,還要明確監督部門。
其次,信用與什麼掛鈎須明確。近些年,一些地方把個人信用與按時繳納電話費水電費、闖紅燈等掛鈎,引發很多爭議,不少人認為信用掛鈎的範圍過大過濫。那麼,企業、個人、政府的信用該與哪些事項或者行為掛鈎呢?這個問題需要深入討論,既不能過度也不能有疏漏,即該與信用掛鈎的必須掛鈎,不該掛鈎的絕不能掛鈎。
再者,獎懲措施須合理公正。信用立法的初衷是讓每個社會成員都守信,如果對失信沒有相匹配的懲戒措施,那麼信用法規就如同廢紙。但如果懲戒措施過嚴,或者説失信行為與懲戒力度不相符,那也會帶來“副作用”。尤其是,對於信用降級、信用受損的單位和個人,要有申訴機制,也要給其改過自新的機會,即讓失信者永不翻身也不符合立法初衷。(張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