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地方債務風險須做好“雙保險”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對外發布《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明確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四個等級,必要時依法實施地方政府財政重整計劃。同時明確地方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實行不救助原則;將債務風險處置納入政績考核範圍。屬於在本屆任期內舉借債務形成風險事件的,在終止應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領導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屬於已經離任的政府領導責任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
財政部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年末,我國地方政府債務為16萬億元。債務率即年末債務餘額與當年政府綜合財力的比率為89.2%,低於國際通行的警戒線。儘管風險總體可控,但存在局部風險隱患,需引起重視。如在地方經濟仍處於下行,財政收入增速普遍放緩的情景下盲目舉債,導致部分地區債務率上升。記者查詢多地財政數據就看到,一些省份債務率已超過100%,值得警覺。
另外,各地違法違規擔保舉債現象仍難杜絕。截至2015年年底,浙江、四川、山東和河南等4省通過違規擔保、集資或承諾還款等方式,舉債餘額為153.5億元。在財政支付困難的情況下,這些違規舉債更可能成為爛尾,導致債務危機。結果所傷害的不只是債權人的權益,兼有地方政府的公信。政府債券是以政府的公信為基礎的,一旦公信受到貶損,會直接影響地方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預案》堪稱一大警示信號。對當下地方債務風險過高的一種預警,也是一種預處置熱身。這一未雨綢繆的制度性安排是落實預算法規定、進一步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有力舉措,是防範財政金融風險的關鍵政策儲備。可謂恰逢其時,恰到好處。私以為中央不救助、終身問責制可謂化解地方債風險的雙保險,可圈可點。
不能不説,在一些地方官員中有種模糊認識,總認為中央政府不可能看到地方無力還債而見死不救,袖手旁觀。正因為有望中央託底,才會不顧忌實際實力而盲目舉債,導致債台高築。此次預案明確中央實行不救助,進一步釐清了中央和地方的權責,就是各負其責,自負其責。無疑可喚醒地方官員自我擔當的意識。
終身問責制比起中央不救助,私以來似乎更有些震懾力。老實説,地方超能力舉債和違規發債,多與主政官員急功近利、好大喜功的政績考量直接相關。有基層政府負責人坦言,儘管當前經濟下行,但主要領導績效考核要出彩,就必須靠舉債來保持高投資、大建設。一些專家也認為,地方政府領導在政績思維驅使下,舉債投資衝動非常強烈。即便現在規範地方債務管理後,仍然會選擇明股實債、承諾擔保等違規方式,保證一定的投資增速。要遏制地方債的高風險,最有效的辦法無異於行政問責追究。
“過去地方無序舉債、違規融資現象屢禁不止,重要原因在於追責未能落實到位。”儘管預算法等法律法規明確,對違規舉債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開除處分,但現實中鮮有地方領導因違規舉債而受處分案例。由於違規舉債的綜合收益遠高於違法成本,自然就難以抑制官員為政績違規舉債的衝動,以至於只管任內大規模舉債建設,償債風險丟給後任的做法非常普遍。
強化責任與追究,即使離任亦不能免責,堪稱“緊箍咒”,將倒逼地方政府領導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在舉債時更加謹慎、理性地分析綜合收益與風險,讓地方債務行為迴歸到法制理性的軌道上來。(劉效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