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是個筐債務都能往裏裝?
據報道,王某與加拿大海歸董女士結婚後瘋狂舉債,並在婚後兩個月跑路。短短兩個月的婚姻,董女士卻需為約500萬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父母在婚前購買的房屋被執行,她還成了“老賴”。類似的案例還有很多,她們因前配偶舉債,深陷債務危機,女性和孩子是最大的受害羣體。帶給她們悲劇命運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除外。其實,這兩個例外情形基本不可能有,傻子債權人才會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説自己知道這對夫妻約定婚內財產各歸各。關鍵是,吃啞巴虧的非舉債另一方,根本沒辦法就此舉證。
也就是説,婚姻關係是個筐,債務一律往裏裝。只要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單獨舉債就必然是夫妻共同債務,哪怕這個債務根本不存在。這造成三種結果,一是婚內合法搶奪對方財產,找個“白富美”後不妨瘋狂舉債,反正都是夫妻共同債務;二是串通外人合法婚內詐騙,“債權人”與“債務人”聯手把虛假債務弄成夫妻債務,實現詐騙夫妻另一方財產;三是可以用作威脅離婚或者不離婚的武器:不聽話,就等着鉅額債務吧。
結婚有風險,領證需謹慎。理解了“第二十四條”,你有沒有驚出一身冷汗:結婚還真不是鬧着玩的,遇人不淑的風險巨大。碰到對方不負責任地舉債,無論你知不知道,你都得跟着還,甚至哪怕這筆鉅債是莫須有的。那種天下無端砸下一筆鉅債的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你的命運和整個人生都會隨之改變。
這裏面的法律漏洞明顯存在:基於保護債權人利益的良善初衷,極度擴大了家庭代理權,加大了婚姻中非舉債方的責任,既不需要知情,也不管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就得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在法理上,非舉債一方對外償還了不當債務,當然有權向另一方追償。問題在於,這種追償權很多時候是沒有保護力的,莫名還債的過程與壓力已經足以將人壓垮,追償則是另一場漫長的訴訟,得到償還的可能性很低。
法律需要保護的是善意債權人,而非惡意債權人(比如賭債高利貸),更非莫須有的債權人(比如虛假債務)。事實上,要求大額債務(比如5萬元以上)必須債務人夫妻雙方簽字,就能大幅減少其中風險,這既對舉債人夫妻雙方是個保護,對債權人其實也是一種保護。
此外,舉證責任不能全給婚姻中的非舉債一方來承擔,舉債一方有義務證明舉債事實的真實性和關聯性,比如證明債務不是莫須有的,比如證明債務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否則,僅僅因為債務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就一律按照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對婚姻中的非舉債方,顯然是不公平的。
婚姻關係説到底很大程度上也是一個財產關係。結婚時有彩禮、嫁妝,離婚時要分割財產、債務,這些財產關係需要有更為明確的劃分。具體到婚內舉債,婚姻關係不是個筐,不能什麼債務都往裏裝。“因婚致債”既不公平也不合理,“第二十四條”不能繼續對此無視。(斯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