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治“吃人井”須納入行政管理
根治“吃人井”須納入行政管理
11月10日,當河北省蠡縣墜井男童被救援人員從井底找到時,已經沒有生命體徵。這場牽動了許多人的救援行動,在持續107小時後宣告結束。行動結束了,反思卻才開始,農村這些“吃人井”到底誰來管?有媒體採訪了水利廳、農業廳、住建廳,出人意料,其答案一致都是“管不了”。
説意外其實也不意外。有過農村生活經驗的人想必清楚,農村井基本上都是“自由井”,無論是吃水井、灌溉井,通常都自主規劃、按需打井。與此對應的是管理寬泛,水利部門一般只負責區域取水是否符合城鎮建設規劃和水資源利用規劃。管理默許,而需求旺盛,“自由井”就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其一般管理原則即為“誰投資、誰使用、誰管理”。
按照所有權明確責任主體,這是公序良俗。可是“吃人井”為何還是層出不窮?答案藏在現實規律中。這個規律為:“吃人”雖然常見,但按照區域、時間來分佈,大體上還是階段性、偶發性事件。凡是對水井管理異常重視的村莊,都可能是因為本村或者近鄰發生了墜井事件。正所謂“重視是異常,不重視是平常”,風險意識本該體現為“遠方的人與我有關”,但在這場引人關注的災難發生後,很多村民也大約認為這種事“只發生在電視裏”,嗟嘆幾聲,也想不起填一下自家的那口井。
用良俗原則來處理“吃人井”事宜,災難就不會有盡頭,村民的自律自省並不天然可靠。這一點,還要站在村民“原子化”的大背景下來揣摩。所謂“原子化”,是指村民由集體向個體轉變的過程。過去農民都非常依賴土地,灌溉、吃水事宜關乎集體利益,大家都是以集體名義修水庫、向水源地買水;當農民分地比較細碎,甚至不需要以種地為生時,打井自然衍生成“按需制”,管理責任也攤派給個人。就這樣,在對於廢棄井進行銷燬、填埋需要一定成本的情形下,個體責任全靠自覺。
農民愛打井、亂打井,也正是在税費改革的背景下產生的。為規範農村亂收費行為,中央從2001年開始進行農村税費改革。改革固然減輕了農民負擔,但也使得部分行為變得無序——就拿吃水行為來説,興修農田水利一般是集資行為,大家共同決定打井或者買水;但如果都靠自己解決,村民合作不再順暢,他們必然傾向於自己打井。與此相對應的,是基層水利部門的職能衰退,税費改革的其中一個措施是鄉鎮綜合配套改革,水利站紛紛精簡,已不可能全面管理農民的用水行為。
回到主體責任上來説,按照所有權決定責任,只能解決賠償問題;但“吃人井”問題的背後,是農村取水用水的大問題。只要村民作為鬆散責任主體的問題不解決,打井現象依然會存在,填井也不見得有效率。因此,要解決“吃人井”的問題,根本辦法是要回歸到政府行政管理的角度,要建立廢井強制填埋制度,統一管理、精確銷燬。除了填井,政府還能做些什麼?答案有很多,比如科學決策挖井區域,登記挖井行為,進行水源檢測和跟蹤,使得村民用水變得更加放心與安全。(作者 王慶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