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趙晚報:“接送孩子遭意外算工傷”體現維護弱者情懷
江蘇省人社廳近日下發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對“工傷”所指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上下班途中包括哪些情形等爭議性問題明確細化。意見指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買菜、接送小孩,或到父母、子女和配偶的住所遭遇意外均算工傷。意見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統一執行。(11月16日《中國青年報》)
江蘇省的新規定,最大亮點在於對“工作時間”的範圍進行了細化,明確指出,在上下班途中接送孩子、買菜,到父母、子女、配偶住所看望,都屬於“工作時間”。這樣一來,在這些地方遭遇意外能得到保護。這樣的規定,讓我們感受到“傾向弱者”的制度温暖。
由於“工作時間”的概念不夠明確,現實生活中出現了很多糾紛。有的人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車禍,會被以“不在單位範圍”的理由,拒絕承擔責任。有的人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事故,也會以“你是去買菜的”,“你是去接娃的”等等理由不予賠付。不過仔細想想,這也怨不得用人單位和保險公司,因為“工作時間”沒有明確説法,具體執行的時候也就有了不同的認知。
於是就產生了很多尷尬現象。同樣是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這個企業擔責了,那個企業沒擔責;這個地方賠償了,那個地方沒賠償。具體到法院,有的法官認為,所謂的“工作時間”就應該是“在企業上班的時間”;有的法官認為,“工作時間”的內涵是需要延伸的。後來對於“工作時間”也進行了法律延伸,將“上下班途中”納入了“工作時間”。但是具體到個案中,依然糾結於上下班途中接送孩子、買菜、看望父母等等算不算工作時間。
江蘇的新規定,給“上班時間”一個更明晰更細緻的框定,似乎對用人單位過於苛刻,但它體現了司法向弱者傾斜的理念,這是建設和諧社會的有益嘗試。
規定雖然好,但是如何落地和落實,還是一個問題。這需要保險公司、用人單位、司法部門達成高度一致,不能讓江蘇人社部門的“處理意見”,只是單方面的“意見”,沒有執行力。值得思考的還有:“上下班接送孩子遇意外算工傷”能否成為全國統一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