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城管執法從“全記錄”開始
全記錄等技術手段,充其量是輔助手段。要讓全記錄發揮最大的監督倒逼作用,很關鍵的一點仍是要和鼓勵監督相配合。
近日,住建部發布《關於推行城市管理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的通知》,明確在縣級以上城市管理部門推行城市管理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各地城市管理部門要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方式,對執法活動全過程進行記錄,客觀、公正、完整地記錄執法工作情況和相關證據,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因為前些年屢屢發生的負面新聞,現在説起城管,很多人的本能聯想還是暴力執法。但客觀來説,隨着近些年輿論監督的發力,監管部門的改進,城管的負面新聞已經相對少了很多,執法的規範程度有了普遍提高。城管執法過程全記錄應該算是一種成功經驗,之前已有不少地方在試點,現在全面推行也在情理之中。
使用執法記錄儀,不光是保障小商小販或者民眾的利益,也是保護城管權益的需要。在網上搜索就能發現,之前也有過多起城管通過記錄儀自證清白的案例。城管執法過程中很難避免糾紛、拉扯,記錄儀是定紛止爭、避免各説各話的最好工具。
但結合之前的各種案例來看,記錄儀能不能起到客觀公正的作用,還取決於有沒有客觀公正的配套制度。現實中可能上演的劇情是,一旦執法有了衝突、出現了不利於城管的場面,儀器就出現“故障”了,或者是沒有錄到該錄的畫面。對於類似“故障”,應該如何區分責任,需要更明確的制度規定。
必須要認識到,這些年城管執法的逐步規範,最有效的力量來自於外在的監督,而全記錄等技術手段,充其量是輔助手段。要讓全記錄發揮最大的監督倒逼作用,很關鍵的一點仍是要和鼓勵監督相配合。雖然“通知”強調要定期對執法的視音頻資料進行抽查檢查,但這種上級抽查很難做到全覆蓋,既然全記錄已經成為通行制度,那就應鼓勵攤販或民眾的外在監督。比如,對於執法不佩戴執法儀器,或者使用儀器不規範的,要鼓勵民眾舉報,並公開相應的處罰措施。
很多領域的經驗證明,沒有明確問責配套,初衷良好的制度往往容易被架空。要實現執法全記錄,要配備相應的攝錄像器材,本就意味着一筆額外費用需要納税人買單,必須要儘可能保證物有所值。至少從目前的“通知”來看,對於全記錄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尚缺乏明確的制度設計,這可能會為今後的“選擇性全記錄”留下隱患。建議相關部門結合此前各地的試點情況,拿出更明確的規定,使全記錄能真正實現保障執法公正。(敬一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