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打假禁止不如規範
職業打假禁止不如規範
11月15日起向社會徵求意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送審稿)》強調,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條例保護;以牟利為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不適用本條例。這意味着近年來方興未艾的“職業打假人”或將難以得到消法保護(11月17日《北京晨報》)。
應該説,近年來“職業打假”的負面社會影響日益凸顯,一些職業打假者多針對的是廣告語、標籤標示不規範的現象,而真正針對假冒偽劣產品的則較少,極大地浪費了行政、司法資源,甚至有職業打假人故意調包過期、虛假商品並敲詐商家。因此,新規很可能將職業打假羣體排除出消費者之外,但有關部門不宜忽視職業打假的正面作用,不妨明確闡釋此羣體的法律地位,並加以特別規範。
職業打假羣體的興起,主要源於商品市場假冒偽劣產品氾濫及普通商品假一賠三、食品藥品假一賠十的規定。特別是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知假買假後可能獲得理賠。這激起了打假者熱情,並導致職業打假羣體呈蔓延之勢,但商品市場一直存在的假冒偽劣問題並未見明顯改觀,消費環境未得到顯著改善。
其原因如前所述,基於成本、技術等限制,職業打假羣體並未針對真正可能危害消費者身心健康的問題,而是投機取巧,抓住廣告語等細枝末節問題索賠牟利。從這方面講,規範職業打假羣體相當有必要。尤其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羣體,而職業打假則有明顯的職業性、牟利性、經營性,已經成為與消費者相對應的“經營者”。那麼,以知假買假為業的“經營者”與製假售假的經營者之間的關係,可不再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這不存在法理障礙。而實際上,相關部門也一直未明確職業打假人的法律地位,這一羣體一直處於灰色地帶,常常遊走在法律邊緣。
然而,不能一概抹殺職業打假的特殊意義。作為特殊背景下的特殊羣體,職業打假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現實性。消費者與商家的博弈本來就不對等,購買到假冒偽劣產品的消費者往往受限於技術、時間、金錢等因素,不得不放棄維權,忍氣吞聲,監管部門及消費者協會又沒有充足的資源打擊違法行為。正常的職業打假客觀上提高了商家的違法成本,淨化了市場環境,減輕了監管部門壓力和普通人的消費風險。普通消費者,即便有權假一賠十,也不願勞心費力地與商家周旋博弈,權力受侵害的消費者將更加索賠無門。
由此,在將職業打假人剔除出消費者範疇的同時,理應及時科學闡釋其法律地位。可把職業打假人作為消費者、生產者、經營者、監管部門之外的新興特殊羣體加以對待。將其作為商品市場的“賞金獵人”和啄木鳥,劃定其行為和業務邊界,如僅可在商品質量問題和明顯欺詐問題方面享有假一賠十的權利,或者享有有償舉報權。同時,推進其轉型發展,如指導普通消費者維權,為監管部門提供線索,助力消費者協會開展活動,幫助正規商家打假。這樣一來,既解決了職業打假人名不正言不順的尷尬,又能興利除弊,調動社會各界力量,共同維護健康正常的市場秩序。(作者 史洪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