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副主席:我國資管行業存在隱形剛性兑付
中國證監會副主席李超昨日出席《財經》年會時表示,近年來,我國資產管理行業迅猛發展,彙集了大量的社會資本,有力支持了實體經濟、創新創業的發展,一定程度緩解了融資難問題;同時以其獨特的產品靈活性,滿足了大眾不同層次的投資理財需求,豐富了金融工具和金融體系,總體風險可控。
李超指出,在看到我國資管行業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與成熟市場相比,中國的資管行業仍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賣者有責、買者自負”的行業基礎文化有待形成;與國際一流資產管理機構相比,中國的資產管理機構仍存在不小的差距,核心競爭力、誠信守規意識與風險控制能力亟待提升;法律及監管框架、監管能力有待完善和提高。
李超表示,從近年來資管領域暴露出的問題和風險隱患分析,以下問題仍需要給予重視:第一,法律使用混亂。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各類“受人之託、代客理財”的資管產品不論使用何種名稱,均應適用同種法律關係。但目前各大類資管產品的法律基礎、法律關係並不相同。第二,監管標準不統一。在分業監管體制下,由於歷史形成原因,各大類資管產品,在產品准入、投資範圍、募集推介、信息披露、資金資產託管、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監管標準並不一致,有的還存在比較大差異。第三,缺乏統一的監測監控。各類結構化資管產品日益複雜,資金來源、交易結構橫跨銀行、證券、保險業,投向上層層嵌套,對其信息報送要求在各監管部門之間不盡相同。第四,存在隱形剛性兑付。部分資管機構從維護自身聲譽出發採取了固定回報、隱性擔保等經營策略,雖保障了當期投資者的本金和收益,但偏離了資產管理業務的本質,惡化了行業運行環境,積聚了行業風險。
李超指出,上述問題帶來的風險隱患,不容忽視。一是不利於投資者保護。資管領域法律適用體現的主要是管理機構與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法律關係不同,權利義務配置自然不同,法律關係不清,風險收益歸屬自然不明。不同的法律適用對管理人承擔的責任和義務要求不同,對投資者的保護力度和程度有較大差異。在當前投資者適當性標準不同,投資者居於市場相對弱勢地位的狀況下,不利於公平保護投資者。二是導致市場分割。同類產品按照不同的監管要求運行,造成資產管理市場分割嚴重。三是影響市場功能的正常發揮。“剛性兑付”的預期,使得投資者只關注當期收益,忽視風險的存在,不利於形成“買者自負”的理性投資文化。市場對於高收益的盲目追求,反向激勵金融機構將投資集中在高風險行業,不利於落實“賣者有責”。四是易引發監管套利,增大系統性風險隱患。部分機構通過產品結構調整、業務轉移等途徑,在不同屬性的業務之間騰挪資產,將業務從監管較嚴的市場轉向監管相對寬鬆的市場,變相規避監管規定。五是脱實向虛,加大了實體成本。
李超表示,雖然現階段資管行業還存在一些問題,但經濟發展的需要、社會財富的快速積累、居民投資理財需求的持續提升,使得行業依然有着強烈的現實需求。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資本市場發展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努力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提高直接融資比重,都將為資管行業帶來巨大發展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