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遠光燈晃了規則的眼
魏哲哲
□只有將個案警示教育轉化為更有震懾力的常態化處置和個體守法的自覺,才是體驗式執法的終極價值和目標
前不久,深圳交警嚴查違規使用遠光燈的行為,除了對違法者進行罰款、扣分外,還讓其坐在遠光燈前,親自體驗一把被晃得睜不開眼的感受。這一做法,引發社會公眾的熱議。有媒體認為,深圳交警的這種做法涉嫌違規,也有相關網絡調查顯示,有超過90%以上的網友認為這種體驗式執法“不錯”。
這種情形下,九成多網友點贊並不代表法治。但這的確展示了社會公眾對於無視安全,亂開遠光燈現象的極度反感。現實生活中,幾乎每個開車的人都曾有過被遠光燈晃眼的苦惱,輕則眩暈不適,重則視線不清,甚至引發交通事故。一位長期在一線執勤的交警告訴筆者,以他的經驗數據分析,在夜間的交通事故中,與濫用遠光燈有關的佔比高達30%左右。
為了應對亂用遠光燈的行為,有車一族無所不用其極,有人在車尾貼上了CD碟片,有人在後備箱貼上了標語和漫畫。亂用遠光燈的行車陋習之所以猖獗,並非規則缺位。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對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行為,扣1分。然而,在執法實踐中,查處司機亂用遠光燈的行為還存在取證難、查處難等難點,如果沒有造成後果,交警往往是對司機進行批評和教育。由此也導致不少司機的僥倖心理,亂用遠光燈一般不會被查,即使被查到,也不過是批評和教育,最多也就扣1分。
要治理亂用遠光燈的弊病,需要相關配套措施的不斷完善,全面提高違法成本以鉗制違法者,如此才能讓違法者由“刺眼”到“入心”。例如,將違法者的違法記錄同徵信體系相關聯,增加媒體曝光度等舉措都是很好的探索和嘗試。同時,整治亂開遠光燈的行為,也要求執法、監管方式手段的升級換代。能否將自適應遠光燈作為車輛的強制配置屬性,避免由於司機一時疏忽造成不必要的危險?能否在重要的路段嘗試推廣自動查處的智能系統,利用技術手段提高查處率?辦法總比困難多,現代技術既然賦予了執法者更多手段,就應該充分利用起來。
道路交通規則是保障人身安全的底線,需要全社會共同遵守。深圳交警的做法在呼籲公眾關注生命規則的同時,也引發人們對法治精神的理性思考:只有將個案警示教育轉化為更有震懾力的常態化處置和個體守法的自覺,才是體驗式執法的終極價值和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