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評張林之爭:林毅夫不僅是學術方面有問題
林毅夫、張維迎之爭的對與錯
田國強
最近幾個月由林毅夫和張維迎引起的關於產業政策及其有為政府的大辯論,讓越來越多的經濟學家以及政府決策和管理領域的學者捲入其中,至今沒有平息的跡象。儘管大家各自有不同看法,但有一點是一致的,就是這場大辯論在很大程度上切中了當下中國經濟及其深化改革的核心問題:如何才能處理好改革與發展的辯證互動關係,從而處理好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係,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以及更好而不是更多地發揮政府作用,即改革何去何從。
這次爭論的焦點問題,在筆者看來有三:一是市場化改革方向是否堅持的問題。二是政府在經濟發展和深化改革中的作用邊界到底在哪裏?三是林毅夫等人所極力推崇的產業政策對經濟發展到底能否起到關鍵性作用?這三個問題又都涉及一個更為本質的問題,那就是:要同時處理好發展的邏輯和改革(從而治理)的邏輯,政府職能的基準定位到底應該是有邊界的有限政府,還是無邊界的有為政府?這個問題涉及中國經濟是否能長遠發展、改革何去何從以及如何深化改革,才能讓改革成功和經濟持續發展,實現長治久安和國家治理體系及能力的現代化。
縱觀林、張兩位教授關於產業政策的一系列辯論和他們以往的許多文章和講話,儘管他們都有許多合理的、有新意的觀點和論斷,但有兩大問題:一是討論、辯論的方式有問題,導致各説各話,使得對話沒有交集,無法聚焦,無法達成共識和深入下去,而是在一些ABC的初級層面上糾纏,這大大降低了討論爭鳴的效果,不太像是在進行學術討論,倒好像是在作秀一樣。此外,在給出論斷的邏輯性、科學性、嚴謹性及學術性上有較大欠缺,無論是出於有意還是無意,他們的觀點偏頗、走極端,論斷往往有擴大化和誇大化的問題。比如,在這次爭論中,一個人過度誇大了政府及其產業政策的作用,認為要建立有為政府而不是有限政府,另一個人則過度誇大了市場的作用和完全否定產業政策,認為市場不會失靈。
筆者在此之前和林毅夫教授圍繞其新結構經濟學中的有為政府概念進行幾個回合的商榷的時候,對他的一個最大批評就是,他的理論及其結論基於一些到現在都沒有嚴格定義的概念,如有為政府這個概念,就必然引起許多不必要的爭論。其次,你無論怎麼指出和着重強調,他好像都會忘得乾乾淨淨,下次仍然如此説,不得不讓你重新再説一遍。對於這些缺點,張維迎在這次辯論中也或多或少地指出來了。儘管質疑聲四起,包括筆者在內的許多人指出了這點,林毅夫教授仍然一味堅持這樣的辯論方式,導致了許多不必要的爭論及和他辯論的困難性。
因此我的基本看法是,如果説張維迎給出論斷是學術方面不嚴謹的問題,那麼林毅夫不僅是學術方面有問題,更是思想性、把握改革的方向性和學術討論方法論方面的問題。下面提出10點看法和林毅夫教授商榷,也請讀者辨析(完整的文章包括對張維迎的對與錯分析請見網絡版)。
1.應通過控制實驗科學分析法,來辨析什麼才是中國改革開放成就巨大的差異因素。
林毅夫教授認為,中國能夠在30多年裏實現高速發展,歸功於政府的主導,認為政府大部分的干預是對的,從而形成了其要構建有為政府的核心結論。對這個問題,筆者認為,應該通過控制實驗的科學方法,以辨析出哪些改革舉措和政府政策是中國改革取得巨大成就的差異因素,而不是拿其他國家的經驗來做對比(由於各國初始條件不同,是沒有可比性的)。所謂科學,其核心就是通過控制實驗,即將其他影響因子固定(由於各國初始條件不同,林毅夫拿其他國家對比,就不滿足這個條件),以此找出兩個因子之間確定性的互動關係,從而找出差異因素。
我在多篇文章中實際上已給予了回答:中國改革之所以取得巨大成就,就是基本放棄計劃經濟,通過實行漸進的、分階段的經濟自由化、市場化、民營化這樣“三化”的鬆綁放權的改革,使政府的干預大幅減少,促進民營經濟大發展,從而使國有經濟比重不斷下降而取得的。
按照控制實驗科學方法的説法,也就是,除了固定的因素之外,新的因素是:較大程度的經濟上的選擇自由、鬆綁放權的改革、引入競爭機制(包括中央與地方政府、對內對外的競爭)、對外開放、民營經濟大發展,採用漸進式改革方式,中國的巨大成就正是對這樣的基本經濟制度予以市場化改革才取得的。這些新的因素才是中國改革或不改革差別巨大的科學原因,深化改革就是要更徹底地建立現代市場制度的市場化改革,以此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以及更好而不是更多地發揮政府作用。
儘管許多原有的因素,如政府發揮重要作用,是不可或缺的,但怎麼能將改革開放取得巨大成就歸結為是由於政府主導或政府幹預所造成的這樣的巨大差別呢?如不採用控制實驗的方法來分析中國改革,只是認為固有的因素重要,又不恰當地拿他國進行比較(犯了雞和鴨比較的類比錯誤),怎麼可能由此得出深化市場化改革的重要性,從而解決改革何去何從的核心問題呢?從而得出中國道路的成功秘訣,就在於打破新自由主義所謂自由化、私有化、市場化的神話才取得的結論。由於遺忘了這樣的科學比較方法,凡是人們談論到新因素時,就被指責為不重視甚至是在否定那些原來就有的固定因素,從而被林毅夫貼上休克療法、華盛頓共識或新自由主義的標籤。
2.討論問題不能在對方已經澄清後仍然曲解他人的觀點。
在這方面,讓筆者感到十分迷惑不解的是,林毅夫往往沒有就事論事,即使對方指出澄清後,仍然是曲解混淆他人的觀點,使得對方不得不停留在解釋説明,然後林再忽視、對方再解釋再説明這樣的循環上,使討論無法深入和繼續下去。
比如,林毅夫將東歐等國休克療法式的“三化”與中國分階段漸進式的“三化”改革混淆在一起進行比較批判,以此説明中國的“三化”改革不是導致中國改革或不改革差別巨大的科學原因,從而將贊成中國式的“三化”改革的人上綱上線到是在贊成休克療法,是新自由主義者。儘管包括張維迎、文貫中及筆者在內的許多經濟學家反覆澄清,指出了他這樣的混淆和曲解之處後,林毅夫仍是如此,包括在他最新的文章《我對張維迎的17個回應》中,仍然是一如既往地採用這種不科學、混淆曲解的説法。
這樣的混淆,在林毅夫的文章和講話中比比皆是。比如,對提倡有限政府的人,他認為是“不注重過程和手段,只注重目標”,這完全是誤解。儘管反覆澄清,但林毅夫仍然在《我對張維迎的17個回應》中將提倡“三化”的人認作為是在贊成休克療法,認為是把目標當手段,忽視了問題存在的原因。如果討論、爭鳴問題老是這樣兜圈子,對增加共識有什麼幫助呢?
3.討論問題的前提是概念和定義一定要明確,不能多變,否則會導致許多無謂的爭論。
從學術討論要有效和要有意義的角度看,每人給出的概念和定義一定要明確,否則會導致許多無謂的爭論。比如,林毅夫對有為政府的定義,在不同的場合會給出不同的定義。在和我討論時是這樣定義,而在和張維迎討論時,卻又給出了另外一個定義。
不久前,在給我的回應文章《論有為政府和有限政府》中,他修改了王勇允許政府事後亂為的可能性(好心辦錯事)的情況,排除了王勇的既允許有為政府事後亂為,同時又排除事後亂為的邏輯矛盾的情況,排除了事後亂為的可能性。但在這次和張維迎的討論中,卻又恢復成和王勇一樣的定義,允許事後亂為(好心辦壞事)。怎麼能這樣呢?討論問題的前提,就是要首先避免定義有模糊或不準確的地方,特別是不能根據辯論人的不同、場景的不同、對象的不同而改變定義。概念、定義界定的模糊不清和遊移不定,將使得基於概念和定義之上的理論框架及其政策建議缺乏一個穩固的基石,從而會出現邏輯不自洽的問題。
還有,不少人已經反覆強調了,不反對政府在維護和提供公共服務、公共品方面要有為,但林辯論時又以這些方面的理由來反駁對方,這樣的討論對解決問題、形成共識、讓討論能深入下去能有幫助嗎?
4.林毅夫提倡的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有內在邏輯衝突,有為政府的提出是不重視現實的表現。
在新結構經濟學的框架之下,林毅夫教授是以一個“好心想幹好事”的政府行為假設來提出產業政策建議的,同時他又指出按比較優勢發展有兩個前提: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但這兩個都是事後的概念,存在內在邏輯衝突,這是由於有效市場的必要條件是有限政府而不是有為政府。必要條件都不滿足,有為政府怎麼可能導致有效市場呢?必須指出,有限政府是有為政府的真子集,因而這兩個集合是不等的,有很大的差別,有限政府行為邊界是有限的,而有為政府的邊界卻是無界的。林毅夫教授説自己注重實際、現實和手段,不少人也認為是如此,但在筆者看來,他給出的政策卻恰恰相反,其事先事後的理想化處理及其附帶的政策建議是很危險的,是沒有注重實際的體現。
5.林毅夫給出的有為政府定義一味地排除了政府的無為,從而無法讓市場發揮決定性的作用,導致市場的另外一種形式的失靈,而有限政府不是要政府不有為、不作為,而是排除有為政府在經濟活動中過位、過度有為。
林毅夫在《論有為政府和有限政府》一文中對什麼是有為政府給出了和王勇不同的定義,他的這個有為政府的定義雖然排除了政府事後亂為的可能,但仍然有兩大問題。一是世界上從來沒有一個不會犯錯誤、天使般的有為政府存在;二是林毅夫的有為政府定義是將“有為”與“無為”對立或對應起來。如前所述,這種一味排除“無為”的有為政府,使林毅夫新結構經濟學中提倡的“有效市場、有為政府”存在着內在不相容性,是自相矛盾的,並且使得林毅夫和王勇定義的有為政府的最大問題就是其邊界幾乎是無界的,同時又排除了政府在經濟活動中應該無為的至關重要性。這是由於,政府的定位必須恰當,市場失靈的時候,如果政府仍然缺位,必然導致壞的市場經濟,這點大家談得很多,包括林毅夫教授;但同樣的,由於政府過位也可能導致市場失靈、市場不能發揮好的作用,也會導致壞的市場經濟,但談論這個的相對就少,特別是強調有為政府的學者一般不太談。
而提倡有限政府並不是要政府不有為,要政府不作為,而是政府做它該做的事情,特別是在維護和提供公共服務和公共品方面,也就是多做讓經濟人在合法從事經濟活動時無後顧之憂的事情。
還有一條標準也特別重要,就是政府發揮作用不能逆市場而動,不能逆市場化改革方向而動,要儘量排除有為政府在經濟活動中過位、過度有為,也就是有為政府在有限政府界定之外的那些方面不能過位,有限政府就是要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同時,為了讓政府更好發揮作用,有為政府只能在有限政府界定之內的那些方面做到不缺位,即政府在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讓市場更有秩序和創造好的公平競爭和創新的環境方面發揮好的作用,在提供公共服務和公共品(如公共衞生、義務教育、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保護)、減少貧富差距上不能缺位,發揮好的作用,這也是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議精神。
6.有限政府論在經濟體制轉型、結構變遷及市場失靈時發揮着不可或缺的指導性作用,產業政策的採用應適度、慎用。
林毅夫對有限政府的批評大致有二:一是認為有限政府所依據的理論無法分析在結構變遷中市場失靈會以何種形態、發生在何處,二是認為有限政府論一般反對政府採用產業政策。
筆者的回答是:首先,各個理論不可能解決所有問題,各有各的功能,如基準指導作用或現實應用作用。有限政府論就是基準理論,是基準點和參照系,因而提供的是基準指導作用,給出了改革的方向和目標,具體怎麼做和接近這個目標,則需要根據一個國家和時點給出接近這個目標的各種改革措施和過渡性制度安排,中國的經濟自由化、市場化和民營化的分階段改革歷程就是這麼做的,怎麼會説在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沒有作用呢?
第二點,正是因為在經濟發展中,特別是在經濟體制轉軌的過程中,還沒有達到甚至還遠未接近有限政府的目標,現實中每個國家都會適當採用一些過渡性制度安排,特別是產業政策,但不應該過度採用產業政策。
我們之所以強調要讓政府更好地發揮作用,就是要儘量少地直接干預經濟活動,不能過位,要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係。這樣,政府在有限政府界定的基本職能範疇內應該有為、補位,發揮因勢利導的作用,不應缺位或無為;而在政府職能之外的地方,讓市場發揮作用的方面,特別是競爭行業方面,不應有為,更不應亂為,而應該是無為。
7.討論中產業政策內涵的隨意變更將會使得爭鳴無法對焦。
產業政策作為一種過渡性制度安排,在經濟的發展中發揮了較大的作用,應該給予肯定,但問題是不能過度。林毅夫對產業政策給出了一個特別寬的定義,認為“中央或地方政府為促進某種產業的發展而有意識地採取的一些政策措施”。然而,林毅夫在後面與張維迎的辯論中,又將政府提供軟硬基礎設施、政府支持基礎科研等也納入其在辯論一開始並未涵蓋的產業政策組合中,這種隨意改變產業政策內涵和外延不確定的做法,混淆了通常的產業政策的範疇,從而將辯論的問題攪混。林毅夫這種隨意改變定義的做法在他的辯論中到處可見,使得弄清問題的實質性爭鳴無法進行下去。
相較而言,張維迎教授產業政策的定義非常明確,更加抓住了產業政策的本質。在張維迎看來,產業政策是“政府對私人生產的歧視性對待和選擇性干預”。我非常贊同這個對產業政策的定義,講產業政策的問題一定要將政府提供公共服務、國家安全、基礎研究這樣沒有異議的問題排除出去,所以,定義一定要界定清楚,對我們聚焦政策利與弊的討論才會有利,對避免將經濟問題政治化才會有利,否則將是否支持產業政策上綱上線到是否注重民生、支持國家安全這樣大是大非的高度,誰還敢講話?
8.是市場化制度性改革,而不是產業政策對經濟發展起到關鍵作用。
產業政策對發展中國家在追趕發達國家過程中是一個有效的政策工具,但對於一個像中國這樣既是發展中國家,更處在經濟體制轉型中的國家,更重要的不是產業政策,而是制度性的改革配以適當的政策包括產業政策,因為僅僅靠政策是治標不治本的,而市場化制度性改革才是標本兼治、至關重要的。所以,隨着中國市場經濟的不斷成長、成熟,經濟增長要實現從要素驅動向效率驅動和創新驅動的轉變,失敗率較大的傾斜扶持性產業政策要少用、慎用,而競爭性的市場環境則變得越來越重要。
經濟學界林毅夫等人將產業政策擺到了經濟發展的重要位置,並將其所提出的所謂“兩軌六步法”當作是政府成功干預經濟的操作指南,以及新結構經濟學的應用。其六步法的第一步就是,“尋找特定的產業,讓一國可以採用遵循比較優勢的方法來進行技術和產業的升級,這是保證經濟快速和可持續增長的關鍵之所在”。但是,這個觀點是大錯特錯的,政府只能提供支持創新的環境,而不是指定由哪個企業來創新,從而通過補助和扶持這種類似於壟斷的企業,這麼做一定不利於企業創新。張維迎在最近跟林毅夫的辯論中也指出,第一步錯了,後面步步皆錯。
政府的產業政策對經濟發展的作用真有那麼關鍵嗎?筆者當然不認為是這樣。儘管產業政策的作用不可忽視,但它不是橫向的,而是縱向的,因而作用有限,不能帶來全局性的改變。而能帶來格局性改變和長遠發展靠的是制度,只有好的制度對經濟發展的作用才是最關鍵、最根本的,其原因就是制度環境決定了激勵所有企業勇於創新、提高效率這樣的激勵相容機制是否存在。
9.過多產業政策會帶來產能過剩、庫存過多的資源錯配及貪污腐敗。
無論是產業政策的實施,還是其他公共服務職能的實現,都需要充分考慮政府官員的個人目標,使之兼容於國家和社會目標,減少尋租的空間和土壤。林毅夫教授將之簡化為得到升遷和青史留名。中國改革開放近40年,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這種激勵相容性,其根源就是對於市場化制度平穩轉型的堅持,使得各方利益包括官員自身利益兼容於國家發展進步的大目標之下。也就是筆者在此前一系列商榷文章中提及的堅定不移地走經濟自主化、市場化和民營化的改革道路,至關重要。如果制度環境不隨之完善,過多地運用產業政策、過多地依靠政府參與經濟活動,就會帶來一系列扭曲問題,導致資源錯配和尋租腐敗叢生,走向政策目標的反面或會走彎路。儘管產業政策是一種垂直性的政策,它影響的領域相對會比較窄,但往往造成行業性的產能過剩、庫存過度,同時官員貪污腐敗現象嚴重的弊端。只有減少政府在經濟活動中的大量過位,才能從根源上大幅減少腐敗。
10.產業政策要有度,同時要對各種所有制放開。
林毅夫在辯論中也提到了在開放競爭的市場中對於沒有自生能力的企業的保護補貼會帶來前述的後果。整體上,靠產業政策、政府直接干預,來試圖糾正市場失靈,往往由於信息和激勵的問題,效果非常有限,不會比通過制度安排的激勵機制設計的間接方式更為有效。並且,中國的產業政策事實上基本就是扶持國企,不像東南亞一些國家的產業政策扶持的是民企,這也説明了,即使要用產業政策,也應該是扶持民企或平等對待所有的企業,而不是歧視性對待民企。
所以,產業政策一方面要有度,比如對戰略新興產業進行扶持,而不是鼓勵大量的產業政策;另一方面要對各類所有制企業放開,特別是對民營企業放開,它們更能夠把握市場及其先機,更能承受風險,也就是説市場和企業比政府更有這方面的優勢。至少對中國來説,許多行業的發展,比如互聯網及其互聯網金融,阿里巴巴、騰訊這樣的具有世界級競爭能力的企業,以及華為所引領的行業都不是靠產業政策才湧現出來的。此外,即使涉及公共品的提供,包括軍工行業,許多國家特別是美國,也是民營企業通過公開競標政府的外包合同而提供的。
(作者繫上海財經大學經濟學院院長、高等研究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