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案考核”豈能成為不作為的理由?
一年多未要回8萬餘元拖欠工資和補償金的文建平和劉長榮,感覺到深深的無奈:他們共同先後兩次申請勞動仲裁併勝訴,涉事公司拒不執行;他們又兩次向河北承德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卻因為“結案率考核”,兩起執行案被莫名撤案或中止執行。(11月24日 澎湃新聞)
作為外行人,若不是看到這則新聞,還真不知道法院年底有考核“結案率”的説法。但作為“為人民服務”的司法機構,倘若以追求“結案率”導致推諉、不作為,顯然本末倒置,更容易產生畸形的“政績觀”。新聞被媒體曝光後,很快在網絡上引起大量網友爭議吐槽:“不辦案”與“結案率高”成正比的考核太荒唐,以犧牲老百姓切身利益換“指標”更是法制建設的退步。
事實上,一宗案子從受理到審判有一個法定期間叫“審限”,規定一般三到六個月結案。倘若年底11月、12月受理的案子,很多也就到下一年才能結案,而為了考核達標,有法院年底故意不立案、有法官拖着案子不判組織雙方調解調解再調解、有法院讓起訴人先撤訴再起訴,這些被逼出來的“技術手段”,最終就導致申請受理的老百姓“遙遙無期”地等待,而“為民服務”也就讓步於“結案率”異化成了一句尷尬的空口號。
顯然,“結案率”作為法院考核的一項指標,是為了提高辦事效能、促進幹部增強業務水平,切實維護羣眾合法利益。換言之,指標也是為人民服務的,如果陷入數據主義泥潭,完成考核任務又有何意義,恐怕只會產生“負面效應”,反而助長不作為之風,如這新聞曝光的,民工討薪勝訴卻被法院自行撤銷執行。而從媒體採訪來看,作為辦案法官,考核指標關乎績效工資,也就只能“無奈”地想出各種“迎檢”手段,由此可見,只有取消或者改革不合理的指標,才能杜絕畸形考核“綁架”下結出的“不作為”果實。
在筆者看來,指標設計科學、合理,考核符合專業理性和行業規律,兩者缺一不可。而與數字化考核相比,羣眾的“滿意度”顯然更應該成為衡量工作好壞的“標尺”。因此,針對司法部門的考核,必需迴歸以民為本,立足於實際調研,對可量化的指標分類列舉,制定符合法律專業理性的可操作細則,同時,增加社會評議和民主測評的佔比,讓司法工作的評價走向科學、合理、民主的正確方向。
或許,將“結案率”列入考核不只是河北承德縣法院,甚至還有更多畸形的考核指標在一些地方實施,但願這起新聞的曝光,能夠倒逼對量化指標的全面清理。最後,也希望各地政法機關能抓緊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評價體系,進一步推動司法公開,積極接受社會監督,兑現讓人民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莊嚴承諾,真正迴歸“為人民服務”的行政本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