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低價遊別陷入割韭菜困境
低價遊的核心問題不在於價格高低,而在於“低價”只不過是幌子,旅遊購物、強迫購物才是商家的主要目的
11月22日,第三輪“不合理低價遊”督查組成員在雲南昆明開展“不合理低價遊”專項檢查,要求昆明各旅行社規範旅遊合同,對涉嫌違法違規的旅遊合同和線路產品,責令旅行社立即整改,並在本月底前全面下架涉嫌“不合理低價遊”的旅遊產品。據悉,今年10月,國家旅遊局下發了《關於組織開展整治“不合理低價遊”專項行動的通知》,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專項行動(11月23日《人民日報》)。
所謂的“一元遊”等不合理低價旅遊之所以應該受到打擊,主要在於其以欺騙形式誘導消費者報團旅遊,再通過強迫購物、高定價、高回扣等方式攫取利潤。這種行為不僅極大地擾亂了旅遊市場秩序,而且更是直接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全面圍剿低價遊,既要完善監管規則,又要強化執法力度,降低消費者索賠難度,讓推行低價遊的商家得不償失,失去市場。
低價遊的核心問題不在於價格高低,而在於“低價”只不過是幌子,旅遊購物、強迫購物才是商家的主要目的。其行為既侵犯了消費者知情權,在強迫購物過程中的威脅、辱罵等行為,又可能侵犯消費者自由選擇權乃至人格尊嚴等人身權利。而零團費、負團費等低價遊之所以有市場,既有部分人貪圖便宜的心理,更有商家利用信息不對稱極力忽悠的結果。
對此,不僅應要求商家下架相關旅遊產品,而且還要建立確保價格透明的長效機制,如可根據正常旅遊團的平均消費價格對重點旅遊線路做出指導價,並通過網站、短信等形式提示遊客,且強制商家在顯著位置公示,讓消費者有所參照,降低其掉入陷阱的概率。還可由監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牽頭推行旅遊合同示範文本,將關乎遊客基本權利的內容寫入範本,禁止商家隨意更改,並作為判斷商家是否存在過錯的主要依據。譬如,一旦發生糾紛,要是商家不能提供相關合同,或者合同內容不合規,就可據此作出對商家不利的評判。
如前所述,低價旅遊團之所以屢禁不止,與一些遊客貪圖便宜不無關係。但是,趨利避害、講究實惠是每一個人的理性選擇,不能因為遊客貪圖小利就將商家欺騙遊客的行為合理化。從誠實信用角度出發,低價團可視為商家的促銷手段,其仍應保證消費者的正當權利,不得降低服務標準,不得誘導、強迫購物,否則就應承擔相應責任。如果低價旅遊並不低價,名不副實的話,則應支持消費者以欺詐為由主張“退一賠三”的賠償並索回不當收費。
值得注意的是,8月1日發佈的《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規定,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有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購物,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30日內,就所購物品和另行支付的費用,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墊付退貨貨款、退還另行支付的費用。假如這一規定得以通過並被嚴格執行,將使低價遊商家失去強迫購物的土壤,也更加得不償失。
應該説,低價遊及由此衍生的強迫購物,旅遊購物是擾亂旅遊市場秩序的毒瘤。只有確保信息對稱,強制商家履行維護消費者權利的基本義務,嚴懲強迫購物,才能形成圍剿之勢,避免陷入割韭菜困境。(史洪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