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達標退費是次優選擇
近日,受強冷空氣影響,北方遭遇大範圍降温天氣。供暖方面,北京啓動數台尖峯鍋爐應對低温,要求供熱單位定期抽樣檢測室温。記者梳理發現,河北、山東、遼寧、內蒙古等多個省份規定,供暖季室温應達到18℃以上,不達標時部分取暖費可退回(11月23日中國新聞網)。
目前,北方及中部部分省份大多采取集中供暖方式。居民家中温度是否達標,不僅是居民最為關心的問題之一,而且也是很多地方政府高度重視的民生問題。從往年情況看,室温不達標現象很多見,由此引發的供暖糾紛不少,如北京二中院2012年以來審結的供暖糾紛就有三百多起。
多地規定,室温不達標可退部分取暖費,這既有利於減少供暖糾紛——因為規定中明確了供暖企業在室温不達標情況下退費的義務和責任,也對怎麼退費有較為明確的規定;而且,這也符合一般消費原則——消費者沒有享受合格服務,自然有權要求退還部分取暖費。
同時,“室温不達標可退費”對供暖企業是一種鞭策,因為一旦退費,企業的收入、利潤會受到影響。換言之,這種地方規定“一箭多雕”,既可減少糾紛,又可鞭策企業,還能保障民生。不過,在筆者看來,可退費是解決室温不達標的次優選擇,而非解決供暖問題的最佳選項。
什麼辦法才是解決室温不達標的最佳選擇呢?答案是找到原因,解決問題,讓居民室温儘快達標。因為對大多數居民來説,享受舒適温度才是第一位的;居民拿到退費,也未必能改變室温,因為如果其再通過空調、電暖來提高室温的話,不但成本較高,舒適度也不理想。
更重要的是,居民室温不達標是必須要徹底解決的問題,否則有可能陷入年年不達標、年年退費的惡性循環,這會讓居民生活質量大打折扣。因此,各地首先應該想辦法讓居民室温達標,在無計可施的情況下才適合選擇退費。當然,即使修理後實現室温達標,但不達標時對居民權益造成損害,也應適當退費。
現在的問題,一個是在室温不達標的情況下,部分居民的態度是忍忍算了,原因在於,室温達標不達標是由第三方檢測機構説了算,居民請這種機構檢測室温,如果檢測結果是達標的,好幾百塊錢的檢測費必須由居民自己掏;如果檢測不達標,一般退費很少,所以,一些居民對室温不達標是無奈的隱忍態度。
另一方面,如果室温不達標屬實,居民想拿到退費也不易。因為,必須要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只有證實室温不達標的責任確實在供暖企業,居民才有望拿到退費。而且,來自法院的信息顯示,50%的供暖單位無法提供書面供暖合同,這就意味着很多東西不明確,容易產生糾紛,通過司法路徑維權成本則不低。
筆者建議,解決室温不達標這個民生問題、權益問題,要在地方規定中明確解決問題的先後次序,理應把居民室温儘快達標作為首選,把退費作為次要選擇。對於室温檢測成本過高造成的“忍忍算了”,不妨由供暖企業承擔檢測任務,或者以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方式來檢測,讓居民不再忍。
尤其是,要規範供暖企業與居民之間的書面供暖合同,以明確雙方責任義務。筆者在多個城市生活過,從未與供暖企業簽過供暖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出現室温不達標,那麼維權時就會缺乏依據。可能有人認為《住宅設計規範》規定的室温“18℃以上”,以及地方供暖規定,可作為維權依據,但這種依據過於粗糙。(馮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