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談房地產税:地方政府過不過得窮日子?
經濟學家劉世錦日前接受新華網採訪時談到房地產税:“房地產税勢在必行。我們過去用另外一種方式體現房地產的收益,就是賣地收入。下一步這個潛力越來越小了。我們要轉入新的可持續的政府收入機制,這就是房地產税。”
對於“勢在必行”的房地產税,輿論場裏已經説過很多輪,但我還想再問一次。
第一個問題,一樣東西可不可以賣兩次甚至多次?
商品房都包含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房價高企、土地價格暴漲是重要原因,各地“地王”層出不窮,一二線城市商品房成本中土地價格佔相當大的比例。現在多數商品房離70年大限還遠,開徵房地產税,等於一樣東西賣兩次甚至每年再賣一次,是否合法合理?
第二個問題,地面上的建築部分怎樣徵收房地產税?
商品房價值,包含地價和地上建築兩部分。目前一般預計,房地產税將對商品房的整體價值進行徵税,也就是地價和地面建築不可分割。但是,土地和地面建築性質完全不同。土地是國家的,業主只是租用70年。如果覺得早先租金太便宜了,用徵收房地產税的方式提高租金,不考慮毀約因素,好像還勉強講得通,可是地面建築部分呢?地面建築的所有權理應屬於業主,因為他付了全款。那麼,對於完全屬於業主而又沒有處於交易狀態的私有物進行徵税,合法性與合理性怎樣解釋?
第三個問題,大產權和小產權如何對待?
目前居民住房分大產權和小產權兩種。大產權是普通商品房;小產權屬於福利分房、房改房(這裏不討論農村住房),土地出讓金極其便宜,或者乾脆不包含土地使用費用。理論上,小產權所有者只擁有房屋的居住權,交易須補足土地出讓金,但相比大產權所支付的高額土地成本,小產權哪怕補交,土地費用依然非常便宜,這裏邊包含很大的不公平。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對大產權徵收房地產税,小產權如何對待?如果一體徵收,小產權的土地部分如何計算?
如果區別對待,比如大產權交税,小產權不交,在都不交易的情況下,就會產生事實上的税負不公平;而不交税的那部分人相當於免費搭車,公平與正義何在?
第四個問題,地方政府過不過得窮日子?
劉世錦説,由於賣地收入的潛力越來越小,地方政府有必要開闢一個量大、可持續的收入來源,就是房地產税。換句話説,地方政府沒錢花了,得從住房存量中找錢。
地方政府需要錢建設基礎設施、提供公共服務。問題是,中國的基礎設施建設,連美國的特朗普都羨慕得不行,當選總統第一句話就是美國也要大搞基礎設施建設。也就是説,至少在中國的發達地區,基礎設施並不差。地方政府還要繼續找錢大幹基礎設施,缺錢,就要想方設法從老百姓口袋裏去掏,這真的符合可持續發展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