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稀老人咋開祖父母“死亡證明”?
古稀老人咋開祖父母“死亡證明”?
背景:讓年近七旬的老人為離世近百年的祖父母開“死亡證明”,聽起來匪夷所思,卻真實發生在宜昌市民徐義清身上。為了把父母生前的房產繼承過户到自己名下,從去年3月開始,他先後到當地公證處、社區居委會、派出所、法院尋求幫助,但折騰一年多,事情仍沒辦成。
京華時報發表舒鋭的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明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根據徐老漢及其父母的年齡,再加上日常生活中能活到一百三四十歲的人實為罕見,完全可以直接推定其祖父母已經死亡。也就是説,在這起個案中,祖父母的死亡本為“不證自明”。要求給離世近百年的人開具“死亡證明”,有關部門看似謹慎、負責,實則是在推卸責任,是對法律的機械理解,究其本質還是沒把羣眾放在心上。消除奇葩證明,不妨從繼承領域開始。對於一些不證自明的事情,不能再要求羣眾提供證明;一份證明能夠解決的事情,不能要求羣眾再提供其他證明;通過信息公開、一站式查詢等措施,讓羣眾少跑路;要實現一證多明,通過各職能機關的信息資源共享,逐步實現羣眾只要拿着身份證就能證明各類相關信息。其他領域奇葩證明的消除之道,也莫過於此。
*小蔣隨想:*現實中,確實有人為了獨吞遺產,試圖隱瞞有其他繼承人存在的事實。正因如此,公證處要求前來做公證的人提供各種排他性的、甚至是奇葩的證明。在公證處看來,此舉能夠免除“後患”。至於到哪裏能開出奇葩證明,能不能開出沒法證明的證明,不在公證處的考慮範圍之內。公證處為自身免責的意圖很明顯,但由於高舉“法律規定”大旗,想做公證的人再怎麼質疑都白搭。對於這種事,為“辦證”跑斷腿的人上火又着急,公證處根本不急。奇葩證明或許不能被冠以非正義,但其頗具“寧可錯殺一萬,也不放過一個”的刁難嫌疑。廢除奇葩證明,方便羣眾辦事,需要頂層設計與督導。對於“萬一”的欺詐行徑,可以通過法律對失信的嚴懲來解決。構建誠信社會,需要設立明確的獎懲機制,以法治路徑處理詭詐之人,不能懷着“疑罪”的目光打量所有人。
“暖氣不暖可退費”別陷入惡性循環
背景:北方正式進入採暖季。記者盤點發現,河北、山東、遼寧、黑龍江、內蒙古等省份規定,供暖季室温需達到18℃以上。多地還規定,室温不達標時可部分退還供暖費。但現實中,想要退費並不容易。
*京華時報發表陳廣江的觀點:*退費難,究竟難在哪裏?首先,室温認定不易,用户自測温度不能成為退費依據,供熱單位的温度檢測用户也不買賬,而第三方檢測成本太高,甚至比退還的費用還高;其次,責任不清,多條免責條款讓供熱企業有充足的理由拒絕退費,較為常見的是管道堵塞、室內裝修遮擋散熱等;再次,退費標準等規定比較模糊,退費的時間和比例沒有明確,甚至不少地方的用户從未簽過供暖合同,退費幾乎無從操作。而且,用户和供熱企業的地位不對等,根本沒有博弈能力,這更加劇了退費的難度。供暖是一個環環相扣的“系統工程”,任何一個環節出問題都可能影響供暖效果。用户能否及時排查和檢修家裏的供暖設施,供熱企業提供的服務質量是否過硬,出現糾紛時如何公平公正解決,如何維護好用户和供熱企業雙方的利益,凡此種種,都有待進一步細化、完善相關規定和標準。在供暖問題上,用户和企業的目標是一致的,出現室温不達標的情況,最好的解決辦法是找到問題、解決問題。
*小蔣隨想:*暖氣不熱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某些供暖單位為了節省成本、提高效益“不好好燒”,算計上班族白天家中沒人,趁着凌晨大家都睡着了,就玩“斷氣”。二是一些供暖主管道年久失修、跑冒滴漏,“上游”管路不通暢,作為“下游”的居民家裏怎能熱乎?三是一些居民家裝修破壞了原有的暖氣迴路,個別住户私自加裝質量參差不齊的地暖導致循環不暢,甚至會影響一個樓的居民供熱。諸多原因摻雜在一起,各方相互推諉扯皮,暖氣怎能熱起來?更加嚴重的是,由於暖氣不熱,一些住户拖欠拒繳供暖費,供暖企業又以虧損為名削減有關投入,陷入惡性循環。解決暖氣不暖,需要有管理部門牽頭協調、綜合治理。必要的話,財政應當出資改造市政供熱主管線,這也是惠民的應有之義。至於居民家中擅改暖氣,外力或許不能“強拆”,但作為“深受其冷”的居民,當考慮怎樣做才會令自己與鄰居“共暖”。退供暖費不是解決暖氣不熱的“良方”,如果居民挨凍,供熱企業虧錢,實在是“雙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