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狩獵一案非常上訴開庭 原住民:沒有獵槍 會被取笑的
作者:王敏
【環球網綜合報道】據台灣《聯合報》11月29日報道,台東布農族男子王光祿因打獵侍母遭判刑3年6個月,台“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為此判決違背法令,向台“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29日開庭,創下司法史上“非常上訴”開庭首例,王光祿本人亦出庭。
據報道,王光祿本人於29日上午在台“最高法院”門口召開記者會申冤,他表示,“做為一個男人,若沒有獵槍,會被部落村民取笑”,希望法院尊重“原住民”的習俗文化,還獵人尊嚴。原住民族青年陣線、小八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及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團體皆到場聲援。
王光祿的律師團提出三項訴求:一,就“原住民”狩獵刑事案,在“最高法院”釐清爭議前停止偵查審判;二,本案調查程序及解釋法令應充分尊重“原住民”文化,還獵人清白;三,本案對“原住民”權利影響甚大,且引發族人強烈關注,在取得檢方及與被告同意後,直播公開審理。
律師團已提專家學者名單給“最高法院”,如有必要,“最高法院”還會到部落徵詢耆老意見。王光祿的律師陳采邑説,這個案件牽引全國57萬“原住民”的人權基本法益,她雖然壓力很大,但有信心打贏。
據瞭解,57歲布農族男子王光祿,3年前因92歲母親吃不慣平地油膩的肉,吵着要吃山上動物。王光祿遂以獵槍打得1只山羊、1只山羌,被依違反“槍炮管制條例”和“野生動物保育法”判刑3年6月。
台“最高檢察署”指出,原判決自行限縮解釋,認為“原住民”自制獵槍的性能應依“依照‘原住民’文化的生活需要所製造”,或“‘原住民’文化允許的方式製造”才能免責,已超過法律授權範圍;且法院的解釋隱含“原住民”日後不能再自制比祖先更精良的獵槍打獵,永遠只能使用落伍土造獵槍打獵,反而可能造成對“原住民”發展特有文化的歧視,更違反當初允許“原住民”自制獵槍的立法宗旨。
台“最高檢察署”認為,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原住民”可基於非營利行為,在“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 範圍內,依法獵捕野生動物,因此應採有利“原住民”的認定。
據瞭解,在蔡英文未當選台灣地區領導人時,在一次公開辯論中即提到了王光祿一案,並表示當選後要向“原住民”道歉。10月,當“原住民”要求“特赦”王光祿時,台當局發言人黃重諺也表示,在蔡英文8月1日向“原住民”道歉之前,蔡已請台“法務部”就相關法令規定研議,保障“原住民”傳統文化與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