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做不服從組織安排的“自由人”
不久前,國家能源局在“關於巡視整改情況的通報”中指出,能源局輪崗交流制度落實不力,有的幹部挑肥揀瘦、討價還價,有的不合心意提拔都不去。如被查處的新能源司原司長王駿、核電司原司長郝衞平等人在相關崗位上長期未交流。(11月29日人民日報)
黨的十八大以來,隨着反腐力度加大,從落馬官員中我們不難發現一些與組織討價還價的現象。發現其中不少人都曾“叫板”組織,不服從組織決定。如貴州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原副州長、凱里市原市長洪金洲在是否執行市委作出的決定上,有着自己的一套“小九九”:凡與自己想法一致的,執行;不一致的,就一拖到底。有一些幹部身居“肥沃”之地,哪裏也不去,組織調任,還擺出一副甘居下位的奉獻面貌,甚至動員當地羣眾要求“留人”。
這些人並非講奉獻,而是不喜歡受約束,自由散漫慣了。一些官員認為自己資格老,有本錢和組織叫板,不是自己服從組織安排,而是組織安排時要首先要處處為自己考慮好。一些官員認為,自己在某一領域做出了貢獻,某一個位置就是自己的“地盤”,除非自己主動請求調離,否則誰都動不得。把分管領域當成“私人領地”,連組織都插手不得……凡此種種,都使組織決定得不到有效貫徹執行,黨的利益因此而受損。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黨章第二章第十條,規定“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前不久召開的十八大六中全會出台的《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明確指出,“領導幹部要自覺服從組織分工安排,任何人都不能向組織討價還價,不服從組織安排。”可以説服從組織安排是黨員幹部最基本的要求,沒有任何條件可講。
毛主席在談到“自由主義”時説“它是一種腐蝕劑,使團結渙散,關係鬆懈,工作消極,意見分歧。它使革命隊伍失掉嚴密的組織和紀律,政策不能貫徹到底,黨的組織和黨所領導的羣眾發生隔離。這是一種嚴重的惡劣傾向”。
政者,正也。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作為一名領導幹部,服從組織安排,是最基本的素質,是對黨忠誠的基本表現。《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一章第六條規定“執行黨的決定,嚴守黨的紀律”,一個領導幹部連組織安排都挑三揀四,甚至拒不服從,又談何“執行黨的決定”呢?
奉勸那些不服從組織安排的領導幹部,莫做“自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