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法機構通過修正“選罷法” 大幅降低罷免門檻
作者:徐亦超
【環球網綜合報道】據台灣聯合新聞網11月30日報道,台灣地區立法機構29日三讀通過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大幅下修罷免門檻,未來只要同意票數達原選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可通過罷免。新法也刪除“罷免不得宣傳”之規定,罷免聯署期間由30日放寬到60日,罷免投票也可與選舉同日舉行。
2014年的“太陽花學運”,因台立法機構強行通過“服貿協議”,一羣年輕人不滿組成“割闌尾行動”,對時任國民黨“立委”蔡正元、吳育昇等提出罷免。聯署跨越罷免所設下的13%的高門檻,但最後未能通過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的同意票的投票門檻。
過去最令外界詬病,也是罷免門檻的“雙二一制”,即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這次“新法”已修正為只要有效同意票數達原選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不過,“時代力量“黨團認為罷免不應設門檻,提修正動議將之改成“有效票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即為通過”,遭民進黨及親民黨的反對,表決後民進黨以多數決69票對12票勝出,仍維持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的門檻。
“新法”將各項罷免門檻都下修,除同意票門檻外,最初的提議人數也由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2%以上降為1%;聯署成案人數比率則由選舉人總數的13%降至10%。
除了降低罷免門檻外,這次修正外界最為矚目的是刪除“罷免不得宣傳”之規定,“割闌尾行動”2015年曾因違反“罷免不得宣傳”條款,收到台灣地區選務機構60萬新台幣的裁罰通知書。但新版“法案”規定,在罷免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至下午十時,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從事罷免活動宣傳,在報章雜誌刊登罷免廣告時需載明刊登者姓名,罷免活動的支出也可以申報所得税作為年度列舉扣除額。
而原條文中規定“ 罷免投票不得與選舉同日舉行”,這次也改為罷免及選舉可以同日舉行;不過,若出現被罷免人同為候選人時,罷免則於宣告成案後60日內單獨舉行,與選舉投票日錯開。
另外,罷免聯署期間也由原本的30天放寬為60天,適用於“立委”、“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而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則由20天改為40天;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代表、村裏長則由10天改為20天。另外要注意的是,台灣地區領導人、副領導人罷免並不適用“公職人員選罷法”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