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罷免門坎大降且可宣傳
華夏經緯網11月30日訊:據台灣媒體報道,台“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大幅下修罷免門坎,未來只要同意票數達原選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可通過罷免。“新法”也刪除“罷免不得宣傳”之規定,罷免聯署期間由30日放寬到60日,罷免投票也可與選舉同日舉行。
據報道,前年的三一八學運,因台“立法院”強行通過服貿協議,一羣年輕人不滿組成“割闌尾行動”,對時任國民黨“立委”蔡正元、吳育昇等提出罷免。聯署跨越罷免所設下的13%高門坎,但最後未能通過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的同意票的投票門坎。
過去最令外界詬病,也是罷免門坎的“雙二一制”,即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這次“新法”已修正為只要有效同意票數達原選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不過,時代力量黨團認為罷免不應設門坎,提修正動議將之改成“有效票同意票對於不同意票即為通過”,遭民進黨、親民黨反對,表決後民進黨以多數決69票對12票勝出,仍維持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的門坎。
“新法”將各項罷免門坎都下修,除同意票門坎外,最初的提議人數也由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2%以上降為1%;聯署成案人數比率則由選舉人總數的13%降至10%。
除了降低罷免門坎外,這次修正外界最為矚目的是刪除“罷免不得宣傳”之規定,割闌尾行動去年曾因違反“罷免不得宣傳”條款,收到中選會60萬(新台幣)裁罰通知書。新版“法案”並規定,在罷免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至下午十時,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從事罷免活動宣傳,在報章雜誌刊登罷免廣告時需載明刊登者姓名,罷免活動的支出也可以申報所得税作為年度列舉扣除額。
而原條文規定“罷免投票不得與選舉同日舉行”,這次也改為罷免及選舉可以同日舉行;不過,若出現被罷免人同為候選人時,罷免則於宣告成案後60日內單獨舉行,與選舉投票日錯開。
另罷免聯署期間也由原本的30天放寬為60天,適用於“立委”、“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而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台灣地區少數民族區長則由20天改為40天;鄉、鎮、市民代表、台灣少數民族區代表、村裏長則由10天改為20天。另外要注意的是,台灣地區正副領導人罷免並不適用“公職人員選罷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