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有“墊資退款”未必能規範購物遊
近日,國務院法制辦公佈《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其中第48條規定,旅行社或工作人員在旅遊過程中強迫、誘導遊客購物,遊客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低價遊掛鈎“強制購物”早已備受詬病,此次推出“墊資退款”,有望進一步規範“購物遊”行為。需要明確的是,旅遊行為一般涉及旅行社、導遊、旅遊者三類角色,此次送審稿的制約對象以旅行社為主,將“墊資退款”的責任挑明,實際上也明確旅行社為“強制購物”的責任主體。然而,由於責任推定實際上還涉及導遊這個要素,實際操作能不能馬上落地,仍需要觀察與論證。
先釐清一下這則規定的適用範圍。新《旅遊法》第35條明確,購物行為在“雙方協商一致下”是合法的,因此定義“強制購物”需要舉證。要實現旅行社“墊資退款”,首先要證明購物行為屬於“強制行為”。結合《旅遊法》《旅行社條例》來看,這至少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1)導遊、旅行社從購物行為中獲利;2)未與旅遊者簽訂包價旅遊合同;3)或簽訂合同裏沒有購物名稱、地點、價格相關説明;4)旅遊者在合同中申明拒絕參加購物行程。以上以合同條款及對應簽字為依據。
那麼問題來了,“強制購物”真正難點在於旅遊者舉證,在於取證難、維權難。假如一切以合同為據,強迫、誘導性簽訂合同也可能會存在,比如導遊口口聲聲保證“無購物”,旅遊者不細究合同條款而簽字,此類舉證就頗具難度。另外一個問題,即“強制購物”的存在自有其邏輯性,強制“墊資退款”類似於“限制購物時間”,目前來看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利益傳導機制,能否真正有效地實操,確實需要抱持疑問。
沒錯,旅遊鏈條上還有一個不可忽視的市場要素:導遊。很多“強制購物”表面與旅行社相關,實際上在導遊,而導遊之所以這樣做,可歸因到幾個設定:一是非合理低價的“包價遊”是常態;二是導遊想要執業,必須掛靠於旅行社;三是購物行為與導遊收入直接掛鈎。傳統意義上的導遊處於鏈條末端,沒有議價能力,變相要求旅遊者購物幾乎不可避免。因此,如果將旅行社推定為責任追究主體,“墊資退款”恐怕會傳導至導遊身上。至此,利益傳導機制未能有效破除,難説強制購物會不會變本加厲。
回到根子上説,何為“市場要素”?起碼應是“生產要素”嘛!導遊的生產力,在於靠優質服務、知識專長獲得執業機會,因此亟須推進自由執業改革。此次《旅行社條例》雖然瞄準旅行社,但旅行社和導遊的關係,依然停留於傳統的掛靠思維上。今年5月,我國擬試水導遊執業的自由化,但從目前來看,大部分註冊導遊的執業平台還是要依附於旅行社,收入水平也並沒有得到明顯提升,導遊仍然處於服務鏈條的末端。
因此,與導遊執業自由化相配套,一個對應策略在於執業平台更加多元化,變“單一渠道”為“多元途徑”,變“單一委派”為“雙向選擇”,讓導遊作為獨立生產要素參與到整個配套改革中。在這種設定下,如果還產生強制購物行為,通過追責旅行社“墊資付款”,才能破除固有利益機制、形成真正的市場導向。(王慶峯)